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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争夺有望“平局”:父母轮着来
新闻作者: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5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夫妻离婚,抚养权往往是争夺焦点,有时还上演抢孩子、藏孩子的闹剧。
不过,现在多个“折中”方案——只要父母达成“轮流抚养协议”,就能每隔一段时间交换孩子的抚养权,让父母的爱不缺席。
这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是不曾有的。
那么,轮流抚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听听律师是怎么说的。
再婚后,母子“断联”两年
“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是可以‘平分’的。”4月13日,湖南湘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源伟向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讲述起他曾接手的一起特殊案件。
2013年4月,29岁的柳佳与同住永州市道县的张凯结婚,同年9月生下儿子彬彬,后因性格不合,两人于 2017年10月协议离婚。经协商,4岁的彬彬由张凯抚养,柳佳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彬彬年满18周岁。
“其实,她(指柳佳)是非常想要孩子抚养权的,但一方面孩子出生后一直是她前夫的父母照顾,对方家境也更好,她的诉讼胜算不高;另一方面,是她父母觉得女人带着孩子,再嫁会比较困难。所以,她才放弃了争夺抚养权。”张源伟解释。
为了弥补心中亏欠,柳佳不管工作多忙,都坚持每周周末带儿子外出游玩,可自从她于2018年8月再婚后,情况发生了改变。
原来,现任丈夫得知柳佳已有小孩后,担心两人再生育的话,妻子不能“一碗水端平”,所以要求柳佳和彬彬少接触。迫于压力,柳佳减少了与儿子的往来。
但让柳佳始料不及的是,再婚两年,她两次因宫外孕流产,后又被查出患有卵巢疾病,加之年龄偏大,难以再正常怀孕。柳佳也尝试过做试管婴儿,但钱花了、罪受了,依然没有结果。
一边是丈夫望子心切,一边是自己想生却无能为力,这让柳佳和丈夫的分歧越来越大。于是,柳佳拿儿子打起了感情牌。“我的孩子就是你的孩子,只要你对他好,他肯定会认可你的。”最终,丈夫同意她和儿子见面。
轮流抚养,化解夺子纷争
柳佳原本以为,恢复曾经与儿子亲子共游的“每周固定项目”,就是跟前夫“说一声”的事。不想,前夫并不配合。
在张凯看来,他认可前妻探望小孩的权利,但他反感柳佳“想见就见,不见就半年不约孩子”的态度。对此,柳佳解释称“母子见面多了,再婚丈夫会有想法”,但张凯仍未退让。
无奈,柳佳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拿回孩子的抚养权。不过,她发现打赢官司的几率“近乎为零”。
对此,张源伟解释称,法院对于子女抚养权问题,是从有利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必须满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或不尽抚养义务,有虐待子女行为,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等情形。
“所以,尽管我国法律明确了探望权,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但阻碍探望权的行使并不能成为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也就是说,即便柳佳向法院提供张凯设置探望障碍,致使她不能跟儿子见面的证据,法院在审理婚生子抚养权变更一案时,通常也不会采用。”
眼看“夺子”无望,柳佳只得频频前往前夫家中上演“一哭二闹”的闹剧。最终,张凯决定向湖南湘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源伟寻求法律帮助。
“以前,孩子的抚养权只能归父母一方,现在不一样了。”张源伟表示,根据今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8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0年10月,在道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张凯出于母爱缺失影响孩子成长的考虑,最终同意与柳佳轮流抚养小孩。双方约定:2021年,孩子彬彬由生母抚养,次年由生父抚养,之后依此类推。轮流抚养期间,抚养权利人自行承担小孩抚养费用。
(文中除张源伟外,其余系化名)
律师说法
轮流抚养,需满足3个条件
刘悦(湖南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所谓轮流抚养,是指法院准予夫妻双方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属双方,父母相互不再给付抚育费,抚养期限、终期等具体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一种新型抚养方式。需要提醒的是,轮流抚养并非父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就能实行,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首先,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如果父母一方具有吸毒、家暴、重病等明显不适宜抚养小孩的情形,就无法实现轮流抚养;其次,子女年龄必须在2周岁以上、8周岁以下。因为根据《民法典》规定,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而已满8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最后,抚养双方的住址相距不应过远,以在同一市区内居住为宜,这样有利于子女入学、入托和生活的稳定,如果一方有住房困难或双方距离相距太远,则不适宜轮流抚养。
专家解析
轮流抚养是把“双刃剑”
文馨(长沙文馨心理咨询中心主任、国家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
相比于单亲抚养,轮流抚养算得上是把“双刃剑”。
优点是有利于维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密关系,健全孩子的性格,又使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父母离婚对子女造成的伤害。同时,还能减少因父母抚养子女引发的矛盾,且双方轮流抚养也能减轻单方照顾子女的负担。
不过,轮流抚养的缺点也很明显。毕竟,这种抚养方式是以父母之间的高度合作和协调意愿为前提的,但由于离婚后夫妻关系已经不复存在,合作比较困难,这需要父母双方均有自我牺牲意识为基础的。其次,如果居住地频繁变化,孩子可能形成心理负担,使其缺乏安全感。最后,如果离婚夫妻之间长期对立或再婚,这对孩子的成长不仅起不到帮助作用,反而容易给孩子带来困扰,更会混淆孩子的价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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