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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天辟地!这一年,土地证第一次写上妇女的名字
新闻作者:策划:湖南省妇联宣传部 执行:今日女报/凤网融媒体中心 文:欧阳灵溪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1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大事记
1928年12月,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毛泽东亲手制定根据地第一部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其中规定:“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在以后各根据地的土地法令中这一原则一直未变。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劳动人民不分男女都有得到土地的权利。”为保障苏区妇女土地权利不受侵犯,苏维埃政府还规定:“妇女无论结婚或离婚,均有自由处理自己一份土地的权利”,保障了妇女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苏区普遍实行插标分田,在各家各户的土地证上第一次写上了妇女的名字,当时妇女都称:“这是件开天辟地的大喜事!”
妇女挑起生产重担,粮食产量逐年提高
在苏区,男子多数参加红军,劳动力十分缺乏,妇女便普遍站到了农业第一线参加生产劳动。妇女代表会组织犁田队、插田队等,妇女干部先学会犁耙技术,然后教其他妇女。
岳阳市平江县黄金洞乡的160个男子参加了红军,妇女把生产重担挑起来,农业生产没有受到任何影响。由于妇女的辛勤劳动,苏区农作物产量还逐年有所提高。
据湘鄂赣苏区万载县军屯乡调查,1931年,粮食产量比上年增加16.2%,比土地革命前增加33.2%。妇女参加生产劳动,不仅使苏区劳动力严重缺乏的矛盾得到了缓和,促进了苏区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提高了自己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为自身经济独立创造了条件。
苏区工业不发达,女职工人数不多,但苏维埃政府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重视。如:1931年,《湘鄂赣省工农兵苏维埃政府劳动法》对女工实行特殊保护:
1、禁止女工在特殊、繁重或危险的工业部门工作。
2、禁止女工在任何举重到40斤的工种工作。
3、18岁以下的女工,怀孕和哺乳小孩的女工,严格禁止做夜工。
4、所有体力劳动女工,产前产后休息十星期,工资照给。
5、哺乳的母亲在工作时间内,每三小时可以休息半小时,来哺乳小孩,不扣工资。
6、女工在怀孕及生产期间内,在十六或二十礼拜,应领全部工资。
7、生产前五个月及生产后九个月之内,不许开除女工。
8、女工应得补助金,用来买小孩九个月内所必须之物品,关于此项补助金的总数,不得超过两个月工资。
大事记
1931年3月12日,湘鄂赣苏维埃政府制定关于结婚、离婚条例,其内容是:在赤色区域的妇女,婚姻自由已得到苏维埃法律的保障。1931年12月,在各根据地颁布婚姻条例、作出婚姻方面规定的基础上,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主席毛泽东签署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正式颁布实行。
经过两年的实践,1934年4月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对《婚姻条例》进行了修改和补充,重新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这部婚姻法的颁布、实行,标志着苏维埃政权下新的婚姻制度的确立,对旧的婚姻制度进行了一次彻底革命。
湘赣省委妇女部:取消童养媳制度,允许童养媳离婚
1931年11月2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婚姻条例》,并于12月1日公布实施。《婚姻条例》共分为7章23条,它根据《宪法大纲》的有关规定, 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两大原则,明确规定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一夫多妻。
《婚姻条例》着重于对妇女的保护,而这又主要体现在对离婚后妇女的保护上。《婚姻条例》依据婚姻自由和保护妇女的宪法精神,规定离婚后子女归男方抚养,若女方愿意抚养,则男方负责子女生活费的三分之一,直至16岁;男女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公共债务,归男子负责结偿;离婚后,女方如未再行结婚,男子须维持其生活,或代种田地,直至再行结婚为止。
毛泽东曾在《寻乌调查》中指出:“十个离婚案子,女子提出来的占九个,男子提出来的不过一个。”这表明,妇女在婚姻问题上逐步独立起来,充分享有了自主权,并在婚姻问题上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勇于摆脱不合理的封建包办婚姻。
《婚姻条例》不仅彻底否定了过去几千年传统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废除了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一夫多妻,而且开创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先河。
但《婚姻条例》是否真正执行落实到位?这可少不了各地妇女部的调查和建议。
1933年,湘赣苏区妇女与男子一样获得了土地革命的胜利果实。生活改善了,但在婚姻方面的权益保障还不够。有的妇女离婚后,其财产、土地房屋(折价)仍不能带走,前夫要将这些留给后娶的老婆;童养媳到列宁小学读书的不少,但有的还受婆婆虐待。
湘赣省委妇女部了解这些情况后,向改善委员会提出取消童养媳制度、允许童养媳离婚及保障妇女婚姻方面权益等建议。
在颁布婚姻条例后,妇女部还调查了婚姻条例的执行程度,了解到党内一些同志有封建残余思想,曲解婚姻条例,阻碍婚姻条例的执行,对于婚姻条例偏重于保护妇女权利有很大的怀疑等情况后,及时向省委汇报。
在省委领导下,全区掀起了宣传婚姻条例的热潮,教育干部、群众切实执行婚姻条例,解决妇女的切身问题,保障妇女权益,同时对婚姻条例的修改和完善提出了合理的建议。
1934年1月,毛泽东在第二次全苏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对《婚姻条例》实施两年来的情况总结说:“两年来,在一切苏维埃管辖区域实行了这一法令,这婚姻制度的实行使苏维埃取得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广大群众不但在政治上、经济上得到解放,而且在男女关系上也得到解放。”
1934年4月8日,根据中央苏区实行《婚姻条例》后的实际情况和经验,在经过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中央苏维埃政府对《婚姻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该《婚姻法》共7章21条,对《婚姻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婚姻法》与《婚姻条例》相比,在坚持解放妇女、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同时,更照顾了广大农民和红军战士的利益,更符合当时乡村的客观现实,也体现了苏维埃政权实事求是的精神。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婚姻法》的颁布实施,为广大苏区人民尤其是劳动妇女反对封建婚姻的压迫、旧礼教的束缚和追求幸福美满婚姻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苏区唤起劳动妇女解放、投身革命洪流奠定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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