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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通过
新闻作者: 今日女报/凤网首席记者 李立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1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治保障。1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湖南省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家庭教育内容指引。

《条例》给广大家长指出了一条正确的道路
1月20日,郴州市临武县委副书记尹海莲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她看到《湖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出台的消息,感慨颇多。“前些年因为工作繁忙,对孩子缺少陪伴,导致我和孩子的相处出现了问题。后来,我一点点学习家庭教育的理念方法,改正自己的控制和强权,学会倾听和温柔,了解孩子每一句话和每个表情背后的需求,就这样一点点和解,一点点给孩子想要的温暖,直到重新成为他最依恋信任的人。”
正是因为有这样的切身经历,在郴州市妇联主席岗位上工作期间,尹海莲坚定执着地推广家庭教育工作,在全市开展家庭教育课堂,培训广大郴州家长和家庭教育导师,“就是不想让家长们再重复我那样的纠结和痛苦。”郴州市妇联的做法,也成为省妇联推动家庭教育立法的重要实践经验。
“《条例》的出台背后凝结了无数人的努力。当然,一部法规的出台不代表所有的问题能瞬间改变,但是这给了我们一个很大的机会,指出了一条正确的道路,家长们只要能认真地学习,掌握正确的方法,经营好家庭,教育好孩子是每个人都能获得的幸福。只有每个家庭的和谐才能滋养出真正优秀的人才,才能建设一个真正繁荣昌盛强大的国家。”尹海莲对记者说。   

《条例》干货多,接地气,很实用
1月20日,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与实现中心主任曹薇薇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条例》从地方法层面宣示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以往我们提到教育,更多和更重视的是学校教育和知识教育,《条例》的出台宣示家庭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性,第三条和第四条更是明确了家庭教育的范围和作用。落实了家庭教育责任主体。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主体,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家庭成员是协助者,这种规定符合我国家庭抚育特色。”
曹薇薇还告诉记者,《条例》明确了多机构职能。相关政府机构、群团组织、村居两委、幼小中学都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同时,针对湖南“留守儿童数量多、分布广”的省情,《条例》作了专门规定。还有一些特殊儿童群体,如事实孤儿、特困儿童等在家庭教育中可能面临其他特别需求,条例也考虑到了。第五条法律责任的设置意味着条例不仅是宣示和倡导型立法,而且使条例可操作性加强。
衡阳市妇联主席谌惠渝也很认可《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实际效用。她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条例》中干货很多,尤其是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家庭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家庭教育工作安排必要的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这一条明确了各级家庭教育的工作保障,让基层做起来更有底气”。   

让湖南家庭教育高起点发展
湖南省妇联家庭儿童部部长黄兰香认为,家庭教育立法具有深刻的社会现实意义。原有的以个人利益为本位、以家庭自治为原则的“家法”机制,已难以对家庭教育进行全面调节,不再能满足家庭教育发展的需要。需要一种新的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以适度干预为原则的家庭教育法律机制。鉴于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复杂性和专业性,这种新的法律机制必须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来予以体现。《湖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的出台,能使家庭教育更加专业化、系统化、社会化。
在湖南师范大学副教授、湖南省家庭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陈云凡看来,《条例》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具有几个鲜明时代特色,“《条例》的第一个特色是以问题为导向。围绕家庭教育核心问题,全面推进家庭教育的规范化、常态化、专业化、信息化和网络化。二是以建构覆盖城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为目标。通过网络家长学校、社区家长学校和学校家长学校相结合为城乡家庭提供多样的家庭教育服务。三是以打造协同育人大格局为内容。从内容与目标上,将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相统一,促进家庭与学校同行同向,形成家校共育合力,打造学校、家庭与社会共育格局。四是以共建共治共享为手段。明确了相关主体与部门职责,推动建立人人有责,人人尽责和人人享有的家庭教育共同体”。
陈云凡认为,家庭教育的立法是湖南人民的大事,“我相信,法律的出台更加增强了湖南人民为国育人为党育才的使命担当,更加提升了湖南省儿童的福祉,更加满足了湖南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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