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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空多出7张银行卡,长沙一女子直呼“谁的错”
新闻作者: 文、图: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4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真没想到,这样的事情会发生在我身上!”9月11日下午,家住长沙市望城区的刘嘉(化名)在微信朋友圈吐槽自己的遭遇,引起很多人的关注。
刘嘉的经历,说起来还真让人咋舌:9月10日,她偶然发现自己名下多出了7张中国农业银行的储蓄卡,且开卡地点都在外省。而事实是,她只在多年前办过一张农行卡,且早已注销。为此,她必须尽快将这7个账户销户——然而,事情却没有她想象中那么简单……

身份证丢失带来的麻烦
刘嘉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9月10日,她所在的单位迎来了一波“福利”。“我们可以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一张享受低息贷款的银行卡。”见银行职员上门服务,不少同事也都在办卡,她也想刷一波存在感。
谁想,待刘嘉在办卡仪器上刷完身份证,银行职员却告诉她“办不了。”一问缘由,结果让她大为震惊。
“对方说享受低息贷款的银行卡只能是Ⅰ类卡,且同一家银行只能绑定一张Ⅰ类卡,但系统显示,我在农行办理绑定了多张Ⅰ类卡。”记者从刘嘉提供的翻拍照片看到,其在中国农业银行激活的Ⅰ类卡共有7张,且目前开卡状态显示为“Ⅰ类卡‘不可开’,Ⅱ类卡‘不可开’。”
“我很多年前办过一张农行卡,后来注销了。”如今突然多出7张农行卡,刘嘉起初以为银行“搞错了”。次日上午,她在单位附近的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含浦支行)再次查询,发现自己名下的确绑定了7张农行卡。
后经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核查发现,“刘嘉”分别在江西、贵州等地开立3个Ⅰ类账户。“其中,一个Ⅰ类账户的开户时间为2009年9月12日,开户行为江西萍乡跃进支行;另外两个Ⅰ类账户的开户时间均为2009年10月12日,开户行分别为贵阳黔灵支行和贵阳青云支行。三张卡均存在附属卡,且密码已锁定。”
“我从没去过这些地方。”更让刘嘉惊奇的是,7张银行卡绑定的联系电话均为同一个号码,记者随后拨打该电话,接听电话的男子表示:“2009年,我还没有使用这个手机号码。”对于刘嘉被他人冒名办卡一事,对方称“不清楚”。
不过,银行卡的开户时间倒是引起了刘嘉的注意。“我在2009年9月丢过一次身份证,但很快就挂失补办了。”刘嘉推测,这7张银行卡是被人捡到自己的身份证后冒名办理。然而,身份证遗失期间,她从未接到异地开户办卡的验证电话和短信。
尽管这些银行卡没有借贷记录,但以防万一,刘嘉决定注销。可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含浦支行)的银行职员在多次尝试后表示“不能注销”,“他们说三张Ⅰ类卡都有附属卡,且是在外地开户,需要我跨省销户”。
对于这样的结果,刘嘉表达了自己的想法:“我身份证丢失了,被别人冒名开了卡,现在我想销户,银行要想办法解决。”

原来这么多人遭遇“冒名办卡”
与刘嘉遭遇相似的案例,其实并不少见。
据安徽电视台《第一时间》2016年8月7日报道,安徽淮北的李女士在2014年2月遗失身份证后被人冒名办理了20余张银行卡——其中,她在中国银行的系统里有6条办卡的记录,此外,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也均有办卡。这些银行卡办理的地点分别有陕西、海南、北京、上海、义乌等等,但小李表示“她根本没有去过那么多地方”。
另据《华商报》2015年6月25日报道,2007年1月,曹女士在西安上学时,不慎在西安火车站将刚刚办好的二代身份证丢失。随后,她回原籍河北秦皇岛进行了挂失补办。毕业后曹女士留在了西安。不想,在2015年接到了一通让她大为震惊的电话——自己名下竟然被人冒名办理了至少8张银行卡,从开户行地址看,遍及山东、安徽、河南等地。该报道还提到:“记者借用一张他人身份证,先后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含光路支行、西安银行含光门支行申办储蓄卡,最终都办理成功。”
9月21日上午,今日女报/凤网记者来到中国农业银行(长沙湘江世纪城支行),一名女工作人员表示,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于2016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该《通知》规定,同一家银行,一人只能有一个Ⅰ类户,“在此之前,客户在同一家银行的确可以办理多张Ⅰ类卡”。
“身份证遗失后,被他人冒名办卡的情况在过去也是存在的。”该工作人员介绍,那时候,因办卡审查制度还不够完善,代办人只需出具自己和被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就可以代办银行卡。
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一名工作人员则告诉记者,当时全国还没有开通联网核查系统,如今开通后,如果联网核查系统反馈居民身份证已失效或者已挂失,或者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时,银行将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此外,“银行现已对Ⅰ类账户开立进行了数量限制,代理开户的账户需要账户本人持有效开户证件方能激活使用,对异地开户也要求进行合理性的审核”。   

银行:销户无需跨省
被人冒名异地办理银行卡后,刘嘉是否真的需要跨省亲自销户呢?
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工作人员表示:“无需客户持身份证亲自跨省至开户网点办理销户手续,根据《关于规范冒名开立借记卡销户流程的通知》,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出具相关资料等,可在全国任一联网网点进行申请,网点对申请资料真实性审核无误后,发起跨省销户流程。像刘嘉这样的遭遇,我们会特事特办,并尽快联系客户择时办理销户手续。”
9月23日上午,刘嘉向记者出示了三张法律承诺书截图,里面除写明Ⅰ类户的账户信息外,还提到:“本人(刘嘉)确认上述借记卡非本人开立,本人也从未委托任何人代表本人开立上述借记卡,因此确信在贵行开立的上述借记卡是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和身份证开立。现本人委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贵阳市青云支行、黔灵支行以及江西省萍乡市跃进支行办理上述借记卡的挂失、销户等手续。因上述借记卡是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和身份证开立,款项不属于本人所有,销卡若有余额,由银行自行处理。”
“农行今天已经在帮我办理销户手续了,处理得很好,谢谢。”刘嘉笑着说。

冒用他人信息办银行卡,涉嫌多重犯罪
本案中,如果刘嘉的身份证被他人冒用并在银行开户,且她确实不知情的话,那么,开户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银行在为客户开户的过程中应当审核“刘嘉”的身份,或致电刘嘉本人核实其找人代办银行卡的真实意愿。在生活中,如果被他人冒名办理银行卡而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向法院主张索赔。
至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的行为,可能涉嫌多重犯罪。
一种是涉嫌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证件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种是涉嫌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还规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而且,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仅需一张就可以构成犯罪。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后还反复骚扰受害人,又以各种明示或暗示若不交付财物,就将个人信息贩卖给他人或者任意贷款、抹黑其征信,且提出具体勒索金额的方式催促受害人交钱等,还将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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