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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0年06月11日> > 总第2914期 > 7 > 新闻内容
夫妻闹离婚,闹出“真假丈夫”
新闻作者: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欧阳婷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1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发现丈夫与其他女人有暧昧关系,感觉被欺骗的赵美丽提出了离婚。可就当她前往民政局咨询离婚事宜时,工作人员却告诉她,她的丈夫孙立已经在多年前“病故”。
  丈夫“已死亡”,那这个十多年来与自己同住一个屋檐下的男人是谁?赵美丽找来丈夫对质,这才发现,这么多年,她竟然没弄清楚枕边人的真实名字。
  一场离婚闹剧闹出“两个丈夫”——那么,赵美丽究竟是与谁结了婚?又要与谁解除婚姻关系?近日,她来到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与自称“孤儿”的男人结婚
  赵美丽的故事,还得从今年5月的一次法律咨询说起。
  不久前,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申玉淑接到一个从广西省打来的求助电话,电话中的女子便是赵美丽。
  赵美丽说,她想离婚,但离婚过程中却出现了“两个丈夫”。
  2000年,在广西生活的赵美丽认识了老家在湖南的孙立。当时,孙立在广西经营小本生意。由于工作原因,两人联系逐多,赵美丽也被孙立的老实憨厚所吸引,两人开始了恋情。
  相处大半年后,赵美丽将孙立带回家。父母也对孙立印象很不错,便催着两人尽快结婚。
  只是,在谈婚论嫁的过程中,赵美丽发现,孙立始终不愿意将自己带回老家见父母。多次争执后,孙立告诉她,父母早已在多年前死亡,他是个孤儿。
  勾起孙立的伤心往事,赵美丽于心不忍。在男友的“坦白”下,赵美丽还了解到孙立创业的艰辛——为了生存,他从湖南流浪到广西,一度吃不饱饭,靠朋友救济过日子。好在他勤奋肯干,从小店当服务员到大公司销售,最终才拿着积蓄开始了创业。
  孙立的故事让赵美丽更加欣赏他。为了支持小两口,赵美丽的父母出钱出力帮孙立发展事业,两人也顺利完婚。
  一年后,两人有了孩子,孙立的生意也越来越红火。
  
离婚离出“两个丈夫”
  幸福的婚姻持续了十多年,直到2017年,赵美丽在孙立的手机里发现了秘密——这个老实男人出轨了。
  争吵后,赵美丽提出了离婚,孙立也同意了。在签署离婚协议书后,两人来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结果,工作人员在联网查询后告知:“身份证当事人孙立在多年前因病去世,目前已经被销户了。”
  孙立“死了”?那身边的男人是谁?
  在民政局工作人员多次核实证实下,孙立这才说出了实情——原来,他真名叫周悟。来广西前,他曾在湖南因电信诈骗被通缉。为了躲避民警追查,他隐姓埋名四处流浪,最终在一个贩卖身份证的人手上买到了这张名叫“孙立”的身份证。由于周悟与孙立年龄相差不大,且相貌相似,周悟才得以成功伪装这么多年。
  “购买孙立身份证时,孙立并没有去世。”申玉淑说,所以当时周悟能够用这张身份证与赵美丽顺利完成婚姻登记。
  在一切真相大白后,周悟被警方抓捕,但赵美丽却迷茫了——一个是在民政局登记注册的丈夫孙立,一个是有实质婚姻关系的丈夫周悟,到底哪一个才是她法律意义上的丈夫呢?如今要离婚,自己又要跟谁离呢?
  (为保护隐私,文中除律师外皆为化名)
  
声音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了解到,像周悟一样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婚姻登记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并不少见。早在2017年,河南许昌市建安区法院就审理过一起类似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认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结婚登记的行为并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条件。”那么,赵美丽遇到的这种情况,她又该如何合法的离婚呢?
  和谁的夫妻关系成立,就与谁离婚
  申玉淑 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首席家事律师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由此可见,孙立虽与赵美丽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但两人不是自愿结婚,孙立并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签字盖章,结婚证也是被人冒用领取,因此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
  另外,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也就是说,当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并依法进行登记时,婚姻关系便告成立。
  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的,除非隐瞒的身份信息足以对婚姻的实质要件产生影响,比如隐瞒法定结婚年龄、近亲属关系等,否则并不影响婚姻的效力。
  所以,赵美丽和周悟有结婚的合意、结婚证照片,且两人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在赵美丽提起离婚诉讼时,双方达到了法定的结婚条件,因此可在民政部门正常离婚。
  
一种说法
  李佳琦为“口头禅”申请商标引争议
  你的声音受法律保护吗
  不久前,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民法典中,人格权的保护得到凸显且独立成编,“声音保护”也被写入。近日,李佳琦将“oh my god 买它买它”这句“魔性”的口头禅,注册为声音商标,引发热议。那么,他的做法会受到法律支持吗?
  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分析认为,李佳琦的声音商标能否注册成功,关键还在于该商标是否被认定具有显著性,是否具有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即使“oh my god 买它买它”作为声音商标前期不具有显著性,但如果通过长时间的使用,且能够提交大量的使用证据,证明该声音商标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已经获得了显著性的话,也有可能获得注册成功。
  需要提醒的是,倘若李佳琦将“oh my god 买它买它”的声音商标注册成功后,其他人重复或模仿并不侵权,但如果未经同意,在同类的商品和服务上采用,则构成侵权。
  据了解,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除非在模仿的时候自称是某个名人,这样侵犯姓名权,还有就是用名人的声音模仿了现有的作品,侵犯著作权,否则单纯的声音模仿很难被判定构成侵权。不过,从民法典中来看,我国法律对声音权的保护,已经越来越重视。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四章“肖像权”部分,第1023条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民法典生效后,自然人的声音将受到民法典保护,是人身权利的一种,这是很强的保护措施。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继承编召集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指出:民法典通过之后,保护声音权的规定生效,任何人未经本人许可,模仿其声音而获取利益的,可以适用人格权请求权或者侵权请求权的规定,以保护自己的声音权,救济自己的损害。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与肖像权的保护类似,未经当事人允许,他人不能随意使用其声音。另外,如果有人出于商业使用或者不当牟利目的,刻意模仿知名人士的独特声音造成的混淆,就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
  (本文来源于《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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