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版
往期回顾
发刊日期:2020年04月16日> > 总第2906期 > 6 > 新闻内容
隆回一月嫂离奇遭遇背后的荒诞故事
新闻作者:谭里和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6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这条信息发出去不久,一个自称王媛“阿姨”的人用微信联系了肖玉。“阿姨”给肖玉发来信息,说王媛因为搞地下六合彩被抓了。这个“阿姨”还表示,之前欠的工资,要等王媛37天后从看守所出来再还,但从现在开始她每天支付220元钱给肖玉,直到孩子被接走。
  然而,这个“日结”工资的“协议”仅仅持续了10天,“阿姨”也消失了。此时,不到半岁的孩子已然成了肖玉的一块烫手山芋。2019年12月23日,在无数次争吵后,肖玉选择了跟李东离婚。
  当肖玉把自己遭遇的一切留言给王媛后,也许是良心发现,“阿姨”转了4000元钱给肖玉,这也是接下来三个多月的时间里,王媛最后一次给肖玉转账。
  离婚时净身出户的肖玉,带着王媛的孩子来到了长沙朋友家散心。但是,他们又遇上了新冠肺炎疫情,这对特殊的“母女”生活一时陷入了困境。
  “生活最困难的时候,一个月的生活费才一百多元钱。买不起奶粉,担心饿着孩子,我买了个擂钵,把米擂碎,割几两瘦肉,熬着给孩子吃。”说起这段经历给自己带来的伤害,肖玉眼泪直流。
  2020年3月,见湖南的疫情得到控制,肖玉抱着已经半岁的妞妞四处寻找王媛讨要工资,并到一些部门寻求帮助。  

“好雇主”的神秘身份
  3月17日上午10时许,肖玉抱着妞妞走进了邵阳市妇联家庭和儿童工作部部长邓娱和副部长文春艳的办公室。
  “听肖女士讲完她的遭遇后,特别是看到在这个状况下,她还把一个婴儿照顾得这么好,我们吃惊的同时也很感动。”4月10日,邓娱对今日女报谭里和工作室记者说。
  最后,通过肖玉的手机微信,邓娱跟王媛取得联系,在做了近半小时的说服工作后,王媛答应来妇联和肖玉见面。
  “她进到办公室,径直走到靠里面的沙发坐下,没有跟任何人打招呼,眼睛也不看人。”邓娱说:“我看得出,她还是有些愧疚的。”
  尴尬的气氛稍有些缓和后,话题才切入工资问题。“王媛认可工资确实没有支付,但她反复就是一句话,‘我没钱’。”邓娱说,经过反复协调,王媛给肖玉写下欠条,把孩子抱了回去。
  肖玉出示给记者的欠条显示,王媛认可欠肖玉1.8万元工资,每月还1000元,分18个月付清。
  写完欠条,王媛抱着已经半岁的女儿妞妞迅速消失在大家的视野。而到了此刻,肖玉也没有从王媛那里得到答案——她究竟是怎么用自己的名义去跟“花呗”借钱的。
  然而,除了留下一个“不称职的年轻妈妈”印象外,没有人知道,刚满24岁的王媛还隐藏着另一个身份——通缉犯。
  4月12日上午,今日女报谭里和工作室记者从邵阳市新宁县公安局2019年6月发布的一则《警情通报》中获取的信息显示,2019年上半年,新宁县发生多起利用微信转账盗窃现金案,1996年2月出生的王媛有重大作案嫌疑,该《警情通报》还透露,王媛在作案时怀有身孕,正被网上通缉。
  记者把上述《警情通报》嫌疑人“王媛”的信息和被骗月嫂肖玉提供的雇主王媛的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两个“王媛”的出身年月、住址一样,脸型酷似。
  此“王媛”和彼“王媛”是不是同一人呢?
  4月15日上午,今日女报谭里和工作室记者联系到邵阳市新宁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向记者证实,“两个王媛为同一人”。
  一名熟悉王媛案件的人士告诉记者,王媛家里的条件还算可以,但她不到18岁就和父母形同陌路;肖玉照顾的妞妞,也不是王媛的第一个孩子。
  上述负责人还向记者透露,去年王媛被抓获时就怀有身孕,按照我国法律对有关孕妇、哺乳期妇女涉案的规定,依法对王媛进行了取保候审。但没有想到的是,王媛在此期间继续作案,而肖玉恰好阴差阳错地在这一期间遭遇了这个看似手段高明的23岁女子。
  眼下,王媛又成了警方的追逃对象。让人哭笑不得的是,据警方透露,王媛在此期间(哺乳期)又怀孕了。
  “她主动联系到办案民警,发来了她再次怀孕的检查报告,并给公安局快递了有关孕妇、哺乳期妇女触犯法律的相关保护文件。”该负责人称,“她好像对女性在哺乳期、怀孕期间触犯法律的条文有一定研究。”不过,据负责此案的民警介绍,王媛一直在警方的掌控之中,虽然她现在在外省而且又怀孕了,但等疫情再稳定一些,一定会尽快将其缉拿归案。
  (文中肖玉和李东系化名)  

 

声音>>
怀孕哺乳并非违法犯罪“护身符”
  对于这种想利用“怀孕”或者“哺乳期”来钻法律空子的做法,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曹远泽称,从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看,“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这是法律对怀孕、哺乳期妇女的一种人文关怀,但是法律也并没有排除特定条件下‘可以不’的情形。”
  曹远泽认为,对于通过怀孕、哺乳来充当“附身符”的惯偷、惯骗,属于恶意规避法律,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司法机关应当对其采取拘留或者逮捕等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
上一篇 下一篇
 
CopyRight 2009-2012 © All Rights Reserved. | 备案号:湘B2-2009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