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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婚姻法》一样爱你:用70年维护男女平等
新闻作者:文:今日女报/凤网首席记者 李立 图: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吴小兵(除资料图外)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04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遇罗锦也知道,“若提出离婚,等待我的将是什么!”“没良心”“忘恩负义”“陈世美”……不出所料,社会舆论多站在男方这一边。但遇罗锦毫不退缩,她在杂志上发表了纪实文学《冬天的童话》,讲述自己的心路历程。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15天后,根据新的《婚姻法》规定,法院做出判决:两人离婚。判决书写道:“十年浩劫使原告人遭受政治迫害,仅为有个栖身之处,两人即草率结婚,显见这种婚姻并非爱情的结合。婚后,原被告人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这对双方都是一种牢笼。”
  1980年《婚姻法》施行后,一场持续10年的离婚潮又随之而来。从1978年到1982年,全国离婚人数从一年的28.5万对增长到42.8万对,提高50%。上世纪80年代的离婚事件中,女性主动提出诉讼的居多,约占71%,其中知识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多达86.1%。中老年人离婚占有相当的比重,60多岁的老夫老妻离婚也不罕见,其中大部分当事人是“文革”后获得平反的知识分子。
  


为女性带来更多婚姻平等
  1980年《婚姻法》问世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之初,是对 1950 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从夫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角度,在计划生育、婚姻居所、相互扶养、子女姓氏选择、共有财产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清偿等方面,作出夫妻平等享有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的规定,从而进一步平衡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它重申了婚姻制度中的男女平等,同时,强调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将结婚年龄改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规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从而彻底废除了表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薛宁兰表示。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首次规定“禁止家暴”,“互相忠实”写进总则  与以往婚姻法修改不同的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的动议来自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的倡议。薛宁兰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立法过程“那真是全民参与”,被称为“是20世纪末21世纪初中国人国家观念、法律观念、道德观念、婚姻家庭观念和性观念的一次大普查”。
  上世纪90年代初,随着一些沿海地区先富起来,出现了婚外情甚至“包二奶”的现象,并逐渐成为公开话题,引发了一些恶性事件和家庭经济纠纷。当时广东某县开展了一次关于婚外性行为的调查,结果发现竟然有1000多起。广东省在进一步调查的基础上,就“包二奶”、养情妇等问题向中央写报告,希望引起重视。这被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出台。
  除了浮出水面的“包二奶”现象,家庭暴力也为人们所关注。有调查显示,1990年代的家庭暴力比1980年代上升了25.4%。家庭暴力持续增多,并导致不断发生离婚和人身伤害案件。
  “当时,针对如何在法律上惩治‘包二奶’行为,妇联、法学界、社会学界等方面进行了大讨论。”薛宁兰说,当时法律学界提出“配偶权”概念,但社会学家认为,这实际上会损害妇女利益。”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对于1980年《婚姻法》做了许多重要修改和补充,内容共有33项。
  薛宁兰告诉记者,修改后的《婚姻法》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写进总则,“这一规定在道德上带有倡导性,在法律上具有宣誓性”。同时添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条款。还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并在法律责任一章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夫妻一方的民事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这在我国婚姻立法中尚属首次。
  解决新时期
  婚姻新问题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重在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婚姻家庭领域的新问题,如重婚纳妾、与婚外异性同居、婚外恋等挑战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在认识到男女两性生理差异与社会性别差异基础上,修正案增加若干条文,确立新的原则和救助措施,努力促进夫妻间的实质平等。
  “比如,增加原则性规定,倡导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确立对受暴配偶一方的救助措施;增设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救济离婚中的无过错方。这些都是体现男女平等价值观要求,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立法。”薛宁兰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债务、婚龄引发讨论,力促夫妻“实质平等”
  6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其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建议大幅降低男女法定结婚年龄”等话题迅速引发社会热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建议在草案第三章第一节“夫妻关系”中增加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薛宁兰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2003最高法曾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24条对此问题作了规定,也因此导致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近年来引发较大争议,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方面意见又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而这一条款即是吸收采纳了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意见。
  在薛宁兰看来,什么情况是夫妻共同债务,什么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责任如何确定,哪些情况下负无限责任,哪些情况是有限清偿,需要作出根本性突破,“应当将夫妻债务制度纳入夫妻财产制度规定之中,确立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进行体系化构建”。薛宁兰建议,草案应当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还应明确婚后一方个人债务的范围。
  在审议中,法定婚龄也成为焦点。1950年《婚姻法》规定男女婚龄分别为20周岁、18周岁,1980年《婚姻法》将法定婚龄提高到男22周岁、女20周岁。此次,有常委会委员建议降低法定婚龄,改为男18周岁、女18周岁。这一建议引起热议,有网友呛声“该建议是提倡光明正大地啃老吗”?
  薛宁兰则主张将男女法定婚龄均降低至18周岁,“在民法上,年满18周岁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她)自然可以承担结婚的后果。公民可以行使结婚的权利,也可以不行使”。
  1950年《婚姻法》强调男女权利平等,1980 年《婚姻法》强调男女权利与义务平等,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采取有针对性措施追求夫妻间的实质平等,而现在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正在采取进一步措施促进夫妻间的实质平等——男女平等,贯穿于新中国的婚姻立法之路。
  尽管历次婚姻立法与修法所处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不同,解决的婚姻家庭问题也各具时代特色,但正如薛宁兰所说,“通过制度性保障,确认夫妻各自人格独立和平等的法律地位,打破由历史文化和观念造成的男女在社会与家庭,即‘公’与‘私’两个领域中的角色定型与性别隔离,促进夫妻在婚姻生活和家庭生活中共享权利、共担义务与责任,公平分享资源与机会,实现私领域中的两性平等与共同发展,是我国婚姻立法始终不渝的价值目标”。
  从1950年到现在,《婚姻法》的多次立法和修法,都是法律用其自身的发展,回应了时代的民意。不管是捍卫忠诚还是捍卫自由,美满的爱情、和谐的家庭,才是《婚姻法》终极关怀所旨。放眼现在,婚姻与幸福或许从来不是从属,我们终将在灵魂的独立与探索中寻找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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