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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19年06月06日> > 总第2866期 > 3 > 新闻内容
让法律更好落地,向家暴再度亮剑
新闻作者:文、图:今日女报/凤网首席记者 李立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6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5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将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祁圣芳、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吴秋菊、省妇联主席姜欣,以及湖南警察学院家庭暴力防治研究所所长欧阳艳文,分别围绕《实施办法》和反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对《实施办法》进行解读。
  


国家有《反家庭暴力法》,为什么湖南还要制定《实施办法》?
  祁圣芳:早在2000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为国家立法提供了一些先行做法。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反家庭暴力法》。我省《决议》和《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实施中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家庭暴力问题依然突出。我省家庭暴力总体呈现量大面广、形式多、举证难的特征。二是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职责需要进一步规范明确。三是我省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有必要用地方性法规形式固定下来,促进反家庭暴力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我省制定的《实施办法》中,有哪些湖南特色和亮点?
  吴秋菊:这次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反家暴法实施办法,条文不多,只有19条。纵观全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贯彻了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要求。在立法过程中,我们着力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有效地融入到了办法内容中,使《实施办法》更好地体现了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
  二是对强制报告、家庭暴力告诫书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作了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实施办法赋予了相关主管部门在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方面的职责;细化了家庭暴力告诫书的监督落实措施;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程序,大大地增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力。
  三是明确了反家暴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家庭暴力联席会议制度,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乡镇、街道应当明确负责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同时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并对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法院、检察院、妇联、学校等单位,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能作出细化规定。
  
在反家暴工作中,妇联组织担负着什么样的职责?
  姜欣:在反家暴工作中,我们主要承担“宣传法律法规、倡导良好家风、协调职能部门帮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维护权益、联合相关部门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等方面的职责。为发挥积极作用,我们将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宣传法律法规。我们会面向广大妇女和家庭,大力宣传《反家庭暴力法》和《实施办法》。
  二是维护受害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我们会通过遍布全省的“妇女之家”和12338妇女维权热线、妇女维权服务站点等阵地帮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维护权益。
  三是积极化解家庭纠纷。我们与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密切配合,在全省构筑市、县、乡、村四级婚姻家庭纠纷化解服务平台,开展婚姻家庭案件的调解、婚姻家庭辅导等工作,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率。
  四是弘扬倡导良好家风。我们将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重要指示,深入开展倡导良好家风的相关工作,深化寻找“最美家庭”活动,开展全省推进“美家美妇”行动,用身边的典型教育和感染身边的人。
  父母打孩子算不算家庭暴力?《实施办法》如何保护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
  姜欣:父母对于孩子不良、不当的行为有教育的义务,但要以妥当的方式进行,否则不仅是对孩子的伤害,自身也可能违法,情况严重的会被撤销监护权。通过殴打、经常性谩骂、侮辱的方式“教育”孩子,属于家庭暴力。
  孩子遭受到家暴,可以向邻里求助、向学校反应、报警、寻求庇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撤销监护人。在新制定《实施办法》中强化了强制报告义务,要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我也借此机会呼吁:让我们的家长们拒绝暴力、批评、指责、沉默等一切非友好沟通,共建亲子间友好沟通模式,促进家庭成员之间正向积极互动,给孩子一个安全、有爱的家。
  《实施办法》是否将冷暴力纳入了家庭暴力范畴?
  吴秋菊:除了上位法《反家庭暴力法》列举的家庭暴力行为,在《实施办法》中,新增了经常性的侮辱、诽谤、宣扬隐私、跟踪、骚扰等行为,让精神家暴行为的范围更加清晰。
  冷暴力是消极应对、以不作为为特征的侵害行为,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很难界定其具体的行为模式。上位法也无类似规定。目前《实施办法》没有对此问题进行规定。上位法界定的家庭暴力行为是具有违法性、强制性、侵害性的行为,因此,主要表现为积极侵害,但并不排除消极不作为。某种“冷暴力”是否构成家庭暴力,要进行具体分析。
  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该怎么办?
  姜欣:我们建议,遭遇家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应对:
  首先要勇敢反抗、积极求助。我们接触到的案例表明,很多受害人在报警之前曾遭受多次家暴。事实证明,容忍只会使对方变本加厉。受害者在面对第一次施暴的时候,就应该勇敢反抗,明确说“不”。要让施暴者清楚你是不可以忍受暴力的。
  其次,要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受害者在遭受到家庭暴力,并已经危害到人身安全的时候,请务必及时报警,警察会第一时间赶到施暴现场,制止施暴行为,对于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请求人身保护。
  此外,要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照片、视频、录音录像、医院就诊记录、伤情鉴定、与施暴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甚至知晓家暴行为的邻居、同事、朋友、亲戚的陈述也可以作为证据。
  与此同时,要自立自强,远离施暴者。我们知道,女性特别是已婚有子女的女性,要摆脱暴力婚姻并不简单,社会舆论、家庭经济、亲属压力、共同财产和住房分割等都是她们做出决定要考虑的因素。所以,妇联一直倡导女性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积极提升自我价值和经济、精神独立,消除家庭暴力产生的环境土壤。
  作为研究反家暴多年的学者,
  请您评价此次湖南出台该《实施办法》的意义。
  欧阳艳文:在《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实施三周年的时候,出台《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有特别的意义。《实施办法》既依据了国家的《反家庭暴力法》,同时又结合我们本地的情况,有利于从面上、从全省范围,全面整体推进湖南反家暴工作。
  《实施办法》给我们明确了反家暴工作的方向,规定了职责、指出了路径。比如《实施办法》规定,各个县级政府应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我觉得这是我们湖南反家暴工作中一个很好的方法。有了这个《实施办法》后,我们可以争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更加重视和推动反家暴工作,为湖南乃至全国的反家暴工作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作出更大贡献。
  公安机关一直是反家暴工作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此次《实施办法》中对于公安部门在反家暴中的职责做了怎样的细化?
  欧阳艳文:《实施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更多部门及重要力量积极参与反家暴,比如说公安部门。公安一直是反家暴工作中一股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这次出台的《实施办法》将公安在反家暴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怎么实施,包括面对每一个案件应该如何出警,怎样协助就医,特别是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方面做出了非常细的规定。
  在反家暴工作当中,与公安相关的措施是很多的,比如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强制报告制度、紧急安置制度等等。这次出台的《实施办法》对公安怎样实施反家暴工作规定更细,让公安民警和公安机关在开展反家暴工作时,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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