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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19年05月16日> > 总第2863期 > 11 > 新闻内容
学生殴打校友被反杀,杀人者算正当防卫吗
新闻作者: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李诗韵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16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据媒体报道,5月13日,江苏警方通报:“5月12日23时55分许,当地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情。经初查,邹某(男,21岁)、邱某(男,21岁)、冯某(男,21岁)等人因琐事纠纷殴打蒋某(男,19岁),蒋某用匕首捅伤邹某、邱某、冯某(涉事人均为某学院学生)。后邹某、冯某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邱某受轻伤。目前,蒋某已被抓获。”
  不少网友讨论,蒋某的杀人行为到底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今天,我们就来探讨这个话题。
  本期律师:
  刘凯(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什么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一般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第二十条中用三个条款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情形: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司法实践通常称这种正当防卫为“一般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司法实践通常称本款规定的情况为“防卫过当”。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司法实践通常称这种正当防卫为“特殊防卫”。
  那么,此案件中蒋某到底是否有无限防卫权?
  这关键在于三人殴打蒋某的过程中是否严重危及到蒋某的人身安全,而蒋某随身携带匕首,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如果三人在殴打蒋某的过程中发生了严重危及蒋某人身安全的情形,则属于正当防卫,反之,如果只是普通的殴打,蒋某将不法侵害人反杀则属于防卫过当。
  频频出现的校园暴力,引起了我们的又一次深思。按理说,同学之间、校友之间,就算有再大的矛盾和仇恨,也不至于到杀人害命的程度。虽然我们倡导充分行使正当防卫权,但不等于“以暴制暴”,而是要“以正制不正”,所以在发生矛盾时滥用武力不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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