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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凯歌涉嫌诽谤,能否“拒绝道歉”
新闻作者:刘凯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0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1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法制日报》12版刊登了一则公告。在一起名誉侵权案件中,导演陈凯歌被法院认定在2009年出版的回忆录中构成了对当事人邱路光的侵权。因陈凯歌拒绝履行判决中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根据当事人邱路光申请,法院刊登判决书部分内容向社会公示。判决同时显示,“如被告陈凯歌到期不履行,由本院将本判决书主文通过上述媒体发布,相应费用由被告陈凯歌负担。”
  那么,诽谤他人究竟该负怎样的责任?拒不道歉又将面临怎样的后果呢?
  
本期专家:
  刘凯(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诽谤和侮辱都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可能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受到行政治安处罚,甚至需要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责任。
  那么,拒不道歉又将面临怎样的后果呢?
  法院的裁决一旦生效就具有了强制执行力,陈凯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不会阻止法院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陈凯歌负担。
  尊重法院判决是一个国家公民素质的体现,也是一个国家法律理念的真实展现,陈凯歌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更应尊重法院审判、维护法治权威。即使对法院的判决不服,也完全可以在诉讼期限内通过上诉、申诉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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