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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18年12月06日> > 总第2842期 > 9 > 新闻内容
同样是“魔鬼”,为何处罚大不同
新闻作者:文: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6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一对一”的辅导老师,十余次对初二女生伸出“魔爪”,最后一次实行猥亵时,女孩刚过14周岁生日。
  不久前,杭州市检察院检察长亲自抗诉的一起案件在全国引发热议——今年9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的强制猥亵、猥亵儿童案,由于量刑较轻,被检察长要求重审。
  其实,关于女孩遭到猥亵的案件,往往有着不同的审判结果。有网友质疑:“同样是‘魔鬼’,为何处罚大不同?”今天,我们就来讲两个发生在湖南的故事,了解关于猥亵的判案关键点……
  向小女孩伸“魔爪”,
  他们被判刑了
  今年5月16日,随着吉首市人民法院一纸刑事判决书的下达,一段让即将年满14岁的小希再也不愿回忆的黑暗经历终于有了结局——过去的一年里,她曾被“准姐夫”多次猥亵。
  2016年,小希的父母外出打工,姐姐张怡为了照顾小希,便辞去了长沙的工作,回到老家求职。2017年4月,张怡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男子刘明,没多久,确定恋爱关系的两人便开始了同居生活。为了照顾小希,姐姐带着她住到了男友家。
  自此,小希的噩梦开始了。
  “据小希事后向警方报警的情况看,自她在刘明家住下后,对方曾多次趁小希睡着或洗澡时,对其进行亲吻、搂抱等行为,并抚摸其身体敏感部位。”12月4日下午,吉首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这样的情况持续了8个月时间。性格内向的小希不敢告诉家人,直到今年年初,姐姐外出后,她再次遭到“准姐夫”的猥亵,忍无可忍的她选择了报警。
  接到报警后,吉首市公安局的办案民警迅速赶往小希的住处,并将刘明带回警局进行调查。今年4月17日,刘明被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不久,当地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因受害人小希未满14周岁,刘明多次猥亵小希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与小希有着同样遭遇的是来自岳阳汨罗市的14岁女孩张馨。这些年,由于父母外出打工,她被留在了老家,与爷爷相依为命。
  然而,让张馨没想到的是,爷爷这个唯一可依靠的人竟对自己动了歪念头——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4日期间,爷爷张利突然像变了个人,常常利用与孙女单独生活的机会,在凌晨采取手摸等方式对张馨的私密处进行猥亵。
  由于长时间遭受猥亵,张馨性格大变,对父母更是憎恶不已。直到察觉不对的父母强烈追问,她才说出了实情。听闻女儿的遭遇,父母立即报警。
  2014年7月10日,汨罗市法院对这起猥亵案件进行了宣判。经查证,张利对孙女张馨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且情节严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为保护隐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专家说法
  看到这里,或许有细心的读者会感到疑惑:“同样是猥亵罪,为何一个判了4年,一个只判了18个月?”为了让更多人了解“猥亵罪”的相关知识,我们邀请了律师和社会学家进行剖析,也希望通过普法,为更多女孩勇敢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律师:判案关键在于“14岁”
  刘悦(湖南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比两个法院的判案书——第一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罪名是“猥亵儿童”,而后者的罪名却是“强制猥亵妇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6岁以上不满14岁的为儿童;而关于妇女年龄的界定,并无相关司法解释加以确定。因此,在刑事司法领域,都将妇女的年龄扩大解释为已满14周岁,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
  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这条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未满14岁,嫌犯犯本罪的,依“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依“5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社会学家:该敲响儿童性教育警钟
  张楚文(湖南省社会学研究协会秘书长)
  这些年,未成年女孩遭受猥亵的新闻不时出现,这也在社会层面折射出一些问题。在我看来,猥亵案件的出现与三个方面原因有关。
  首先,犯罪分子的法律意识淡薄。由于猥亵儿童罪不是高发性犯罪,所以目前对该项犯罪的法律宣传力度有限,导致一些人认为这只是“道德犯罪”,从而加大了犯罪几率。
  其次,是落后传统观念的影响。女孩遭受猥亵不敢声张,不敢追责,这是落后传统观念所致,也是助长犯罪率的一个关键因素。
  最后,被害人自我保护意识弱。由于受害者年龄普遍较小,缺乏必要的警惕性和自我保护意识,容易使犯罪分子得逞。
  所以,我认为社会各个部门以及学校、家长都该敲响儿童性教育的警钟。学校要加强对儿童的性教育和自我保护的教育,告知孩子身体的隐私,教育孩子在与人交往时要保持安全距离等。
  而政府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通过送法下乡、设摊宣传、悬挂横幅等方式,加强对猥亵儿童犯罪方面的宣传,特别是对法律意识薄弱、 此类案件频发的偏远地区,更要加大宣传力度,把真实的案例带下去,以此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最大限度地减少此类犯罪。  链接
  儿童遭遇性侵案件
  有三大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2013-2016年的4年间,全国法院审结的性侵儿童案件量达10782起。换算下来,平均每天审结的案件超过7件;也就是说,至少每天有超过7名儿童被伤害。
  然而,这只是进入司法系统审理的案件量,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的性侵儿童案件大量存在,却因受害人没有报案而隐蔽着。犯罪心理学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估算,性侵害案件,尤其是针对中小学生的性侵害,其“隐案比例”在1:7——有7起案件,才有1起进入司法。
  最高法工作人员分析了近年多发的儿童遭性侵案件,他们发现主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① 熟人作案比例相对较高,多是利用特殊身份或特殊关系实施犯罪;
  ② 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实施性犯罪的比率较高;
  ③ 因犯罪未被及时发现,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数多,持续时间长。
  保护孩子,如何切断
  熟人作案的黑手
  接连发生的猥亵儿童案件提示我们,警惕熟人作案理应成为重点。面对熟人作案的现实,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时刻保持警惕,给孩子创造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
  比如,不要随意让幼小的孩子和亲戚、朋友、老师等熟人在行为上过于亲热,告诉孩子隐私部位只有在洗澡、换衣服、看病时才能由妈妈爸爸或者医生看,其他人、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不可以等等。
  另一方面,有的孩子遭遇性侵,不敢告诉家长,所以家长从小就要告诉孩子,无论发生什么事情,都要告诉爸爸妈妈。一旦发生性侵,应及时安排孩子做检查,报警求助,安抚孩子的情绪,带孩子做心理指导等。
  (据“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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