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刚满18岁的高中生小明,与未满14周岁的小芳谈恋爱,热恋期间小明两次与小芳发生性关系。结果,小明因强奸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这个故事发生在江苏泰州。2018年5月的一天,小明刚过完18岁生日,这天下午与小芳约会,二人到宾馆开房发生了性关系,十天后二人又与两个同学一起玩耍,并在某宾馆住宿再次发生性关系。
次日,公安机关例行检查时发现男女混宿现象,经审查,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与小芳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从而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明明知小芳未满14周岁,而两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
考虑到被告人刚满18周岁,确系与被害人谈恋爱,主观恶性较小,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得到被害人及其监护人的谅解,其家庭及所在社区同意接受帮教,故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介绍,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因谈恋爱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多有发生,对该行为性质不少人存在认识的误区。为了保护未成年女性的健康成长,法律明确规定: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处,并从重处罚。也就是说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都触犯刑律,应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本文来源于《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