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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指问题疫苗,期盼“惩罚性赔偿”来真的
新闻作者:文/姚村社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5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日前,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将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中的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等规定统筹整合,提升法律层级,增强了疫苗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11月13日《光明日报》)
  4个月前,“当长生生物”疫苗事件横空出世后,就有媒体希望此次事件敲响的警钟,有助于构建起更完善的监管制度体系,让监管能够贯穿疫苗生产、销售、运输、仓储、接种的全流程;期待以此次问题疫苗事件的处置为契机,更严格有力的法律法规及惩戒措施能够得以施行。
  媒体的呼吁不无道理,因为此类事件不仅与儿童的生命安全直接相关,而且发生的范围、危害都不小,让人们不能不感到恐慌和震怒。
  有人可能会问,此类事件屡有发生,是否此类行业利润太薄或无利可图呢?公开数据显示,“长生生物”被爆出数据造假的狂犬疫苗2017年批签发数量为355万人份,位居国内第二位,2017年狂犬疫苗销售量为303.97万人份,销售收入7.34亿元,占2017年疫苗销售收入的47.70%,毛利率则高达92.7%。
  九成以上的毛利率还造假,那只能用贪得无厌、无视道义来解释。既然你如此追逐金钱,那就通过立法渠道,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
  此前有观点认为:“穷生奸计,富长良心。”以往的不少报道中也有“竞争激烈,利润率被压得太低,导致品质环节难以管控”等观点,但事实证明,暴利并不一定就能管控好商品的品质。“长生生物”等企业的造假事件,已经将此道理诠释得非常清楚了。
  《征求意见稿》规定,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的,受种者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如果是疾控机构或接种单位违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也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一些制药企业猖狂的违法违规行为,期待监管部门真正建立健全药品安全监管体系,使假药劣药无所遁形。希望“惩罚性赔偿”再不是温柔的一刀了,但愿《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并进入立法程序,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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