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版
往期回顾
发刊日期:2018年11月15日> > 总第2839期 > 8 > 新闻内容
如此重罚,代购“冤”吗
新闻作者:文: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李诗韵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5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做了3年淘宝代购店,如今因走私逃税被判刑10年,并处罚金550万元。”近日,一张某淘宝代购店主的道歉信引发关注热议。据判决书显示,2013年,被告人游燕开了名为“TSHOW进口女装店”的淘宝店,用于销售进口高档服装,同年开始通过快递邮寄,雇请“水客”偷带及自行携带等方式走私进境,再在自己的网店上销售,赚取大额差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游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走私普通货物进境后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判决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刘凯(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这个判决来看,当事人涉及的不仅仅是逃税,更重要的是走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因此,法院对网店店主的量刑是有法可依的。
  另外,值得提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简称《电商法》)将在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海外代购不再是“法外之地”。
上一篇 下一篇
 
CopyRight 2009-2012 © All Rights Reserved. | 备案号:湘B2-2009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