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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主动放弃继承权,法院为何“不同意”
新闻作者:文、图: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8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一直以来都是追债苦恼多,这过程也像是“猫捉老鼠”,讨债人软硬兼施求还钱,欠债人绞尽脑汁想退路。
  不过,倘若躲债人多了一个“特殊身份”,那么追债人就不必烦心啦,因为这笔欠款总有人来还——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债务纠纷案引发热议:父亲主动放弃离世儿子3套豪宅的继承权,但法院却不同意。究其原因,全怪这位父亲是个欠债不还的人。
  当欠账人遇上一笔即将继承的遗产,狗血的故事就上演了……当然,这样的剧情不止发生在厦门,湖南同样也在上演。来,跟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去衡阳市祁东县人民法院一探究竟!
  
同窗好友因一笔欠款对簿公堂
  原是至交好友,却因借钱不还、恶意躲债,最终只能对簿公堂。
  对于湖南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鹏来说,这样的案件他并不陌生。但说起过程最跌宕起伏的,还得从2015年当事人手中的那一张借条说起……
  家住衡阳市祁东县的蒋婷(化名)与周佩(化名)曾是小学和中学同学。尽管高中毕业后两人见面的次数越来越少,但当周佩于2015年1月25日提出向蒋婷借款10万元做生意时,蒋婷出于信任,一口答应了。一周后,钱款顺利汇至周佩的银行账户。
  汇款当天,周佩主动写下借条,并约定一年后(即2016年2月1日)还款。而蒋婷考虑到两人关系熟络,也未要求加收借款利息,其间从未催促还款。
  一年后,还款日期已至,蒋婷装修新房急需用钱,周佩却称:“生意不景气,没有偿还能力。”
  一边拼命催债,一边有心躲避。眼见对方信息不回、电话不接,2016年8月10日,蒋婷向衡阳市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周佩和她的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夫妻俩共同偿还债务。
  随后,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周佩应偿还蒋婷借款本金10万元以及利息。其中,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截至起诉前,利息为3.6万元。
  
为躲债放弃遗产,法官说“不行”
  法院的判决生效了,但周佩依旧未能还款。于是,蒋婷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谁想,就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周佩所做的一件事,让蒋婷很是不满——2014年6月,周佩的女儿小文因车祸去世。小文与丈夫生有一子,且名下有一套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富湾国际小区的近200平方米的房子。按理来说,小文去世后,房屋的继承者包括周佩夫妇、小文的丈夫以及孩子。
  女儿去世两年多后,周佩却在法院强制处理她的债务问题时,办理了“放弃遗产继承”的公证手续。
  这样的行为在蒋婷看来,明显就是为了躲债。于是,她找到了湖南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鹏。
  “周佩以减轻子女压力为由,放弃继承女儿的遗产。”彭鹏向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解释,但在他和他的当事人蒋婷看来,就是一种借债尚未还清的恶意躲债行为。
  于是,彭鹏与委托人蒋婷以周佩恶意躲债为由,再次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周佩放弃房产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判决书中写道:“法院审理认为,登记在小文名下的房产系小文和小林的夫妻共同财产。小文去世后,其中房产的一半归丈夫小林所有,剩余的一半系小文的遗产。而小文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周佩夫妇、小林以及所生孩子,共4人,因此,周佩对这套房产享有1/8的产权份额……由于本案中,周佩没有证据证明其放弃继承权后仍具备足够的能力履行还款义务,故周佩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放弃继承权有损他人利益属无效
  刘悦(湖南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是否要征求配偶同意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有人认为夫妻任何一方不可作主放弃遗产继承。
  那么,事实是否如此呢?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分析,继承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它与一般财产权不同的是:继承权与继承人的人身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而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权利是优先于一般财产权的。通俗的说,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是法律赋予继承人独有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处分,无需征得配偶同意。只要该放弃继承的行为不影响原夫妻关系另一方履行对子女、配偶的法定义务,没有侵犯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作为特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仅是处分了其作为法定继承人个人享有的继承权,并没有单方面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继承开始时,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是不需要配偶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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