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版
往期回顾
发刊日期:2018年10月18日> > 总第2835期 > 18 > 新闻内容
岳阳一男子专偷小区车内财物
新闻作者:首席记者 李立 通讯员 文天骄 焦焰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8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今日女报/凤网讯(首席记者 李立 通讯员 文天骄 焦焰)“被告人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10月12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岳阳籍男子郝某在长沙盗窃车内财物案。由于被告人郝某5年前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他将面临四年多的刑期。
  今年2月至3月期间,郝某先后6次在长沙市天心区新世界花园小区停车场,采用打火机烧玻璃、再将汽车玻璃砸坏的方式砸坏10辆汽车,盗窃人民币6260元和物品若干。之后,郝某联系烟酒店老板李某、王某等人将所盗财物予以销赃,销赃所得共计人民币44700元,所得赃款挥霍一空。
  郝某在法庭上供述,无正当职业的他从电视上看到了“砸车行窃”的方法后,便动了歪心。“我都是深夜在车库作案,专找奔驰、路虎等好车,先用手电筒照一照,看车尾箱有没有值钱的东西,如果有,就用打火机烧一下挡风玻璃,再用手电筒把玻璃打碎”。为了不引发车辆报警器报警,郝某还特意在网上查询了相关方法,“我查过,玻璃跟车子是绝缘的,而车子要达到一定的震动才会报警,我采取只砸破玻璃的方式,不会引发(车辆报警器)报警。”
  负责此案公诉工作的检察官何维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此案提醒广大市民和各位车主,千万不要随意将贵重物品和现金放在车内。如果发现车辆被偷,要保护好现场并第一时间报警”。
上一篇 下一篇
 
CopyRight 2009-2012 © All Rights Reserved. | 备案号:湘B2-2009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