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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18年06月07日> > 总第2817期 > 8 > 新闻内容
女友生病,男友只买药不送医吃了官司
新闻作者:陈炜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7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直男”男友的槽点,网络上有千千万,其中有一个细节,曾让不少女性大呼“有同感”:我生病了,我男朋友光知道要我“多喝水”!
  对不少大大咧咧的年轻男孩子而言,女友生病了,大概就是“买药+喝热水”的照顾模式吧?但你以为这样就算完事了吗?近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件就给男友们醒了醒脑——女友“感冒”,男友买药照顾,却因“误诊”遭到女友父母的起诉,被判赔偿医疗费68318元。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5月31日,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前往郴州,为你揭晓故事背后的法律问题……
  
女友普通感冒变肾病,男友被判负主责
  一次看似普通的咳嗽,却险些让20岁女孩张妍(化名)丢了肾——而这场变故,与其男友刘华(化名)有脱不开的关系。于是,一怒之下,张妍的父母将刘华告上了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5月31日,今日女报/凤网记者来到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通过查阅案卷和工作人员王晶向记者讲述,还原了这个故事。
  22岁刘华与20岁张妍都是郴州人,经朋友介绍相恋。没多久,张妍就搬到了刘华家里,开始同居生活。
  2017年5月的一天,张妍突然开始咳嗽。起初,小情侣都以为是普通感冒,身为男友的刘华也悉心地照顾着张妍。考虑到女友有发烧的症状,他还会将毛巾打湿敷在女友额头,喂女友喝很多水。
  几天过去了,张妍的“感冒”并未好转,于是刘华又跑到药店给她买感冒药。当时,刚大学毕业不久的刘华正忙着应聘找工作,事情一多,也就忘了带张妍去医院看病,只知道不停地买药,让女友吃不同的药。
  没想到,咳嗽是治好了,新问题又来了——张妍发现,自己双腿肿胀,早上一上厕所,结果尿液也变成了猩红色!
  情急之下,张妍将病情告诉了父母。次日,在父母的陪同下,张妍来到郴州市人民医院检查。没想到,医生在张妍的尿液里发现大量红细胞,并确诊其患上了急性肾小球肾炎。医生告知,这种肾炎与“病急乱吃药”有很大关系,如果不及时治疗,则容易转化为顽固的慢性肾炎,最终会发展成尿毒症。
  好在张妍积极配合,住院期间进行了抗炎治疗,最终恢复健康。
  然而,事情却并未结束。出院后,由于张妍住院期间花费的近10万元医疗费都是父母承担,女方希望男方也承担一些治疗费用,却遭到了刘华的拒绝。刘华认为,“买药是遵从女友意愿,并非单方面决定”,张妍却认为自己的病情严重与男友买错药有很大关系。
  于是,情侣间的争吵演变成双方家庭的矛盾。见刘华一家始终不愿担责,张妍父母只得以“刘华在张妍开始咳嗽后的几天内没有及时将其送入医院,延误了治疗时间导致病情恶化”为由,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9月,苏仙区人民法院在庭审时认为,刘华在张妍咳嗽初期,虽然是遵从女友意愿买来药物,但因未将其及时送医诊治,存在明显过错,且张妍病变成急性肾炎,确由刘华随意买来的药物,并叠加服用的行为导致。最终,法院判决,刘华应负七成责任,支付张妍医疗赔偿金68318元。
  
专家说法》
  律师:买药是尽照看义务,送医才属救助义务
  韩颖(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过这个案例,不禁为两人的恋情感到惋惜,如果刘华能再多加重视一点,早早送女友就医,也许就不会让这段恋情走向终点。
  从法律角度上讲,不难看到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在权利、义务的规定上有很大差别。虽然国家没有对同居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但我国社会并不提倡婚前同居,而是提倡年轻情侣建立合法婚姻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不过,换一句话说,虽然没有法定的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种状态下的男女朋友之间都负有照看救助的义务,即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如果没有履行义务,且造成后果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文中的案件,女友咳嗽数天,男友都没有将其送医院救治,虽然买了药,但只是尽了基本的照看义务,尽管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但因为造成严重后果,需要担负主要责任。
  
情感专家》
  “暖男”不止于端水喂饭
  相比于男性,女性在情感方面往往会体现出更脆弱的一面,尤其是在生病时。所以,男友在女友生病时,有责任也有义务在女友生病后主动联系她的父母家人,及时告知他们详细情况,以便快速作出后期处理意见。
  与此同时,无论女友的父母有没有在身边、有没有赶过来,男友都应抽出更多的时间,责无旁贷地主动陪伴照顾。而照顾,不该止于“端水、喂饭、买药”,其间还应该融入更多与女友的情感交流。
  从心理学上看,男友的“暖”一方面能转移女友的注意力,减轻疾病带来的痛苦,另一方面也能通过询问沟通,了解到对方最新病情,以便及时提供缓解措施,如发现病情加重,也可及时送往医院,配合医生的治疗。
  女儿身亡父母起诉其男友,索赔近14万元
  广东中山女子阿花(化名)与阿伟(化名)于2015年相识,随后建立恋人关系并同居,同住在阿伟所购房产内。
  2016年7月19日晚上12点,阿花在家中开始出现腹痛,第二天早上,阿花还是感觉下腹痛,阿伟到药店买药给其服用,中午12点阿花病情加重。阿花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大约20分钟左右失去知觉,救护人员到场抢救无效,阿花死亡。经鉴定,阿花是因右侧输卵管异位妊娠并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阿花父母认为,被告阿伟没有及时将阿花送入医院,延误了抢救时间,主张被告阿伟负20%责任,支付阿花死亡赔偿金139028元。此外,两人2016年开始同居,阿花的宫外孕是由阿伟导致的。
  法院判决:恋人未积极履行送医义务需担责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死者阿花与被告阿伟存在特定的关系,是恋爱同居关系。当女方生病时,男方负有合理的注意及救助的义务。
  审理此案的马孟秋法官提醒,婚前同居、未婚怀孕、堕胎现象常见于日常生活中,因此引发众多纠纷。由于同居关系与夫妻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法律地位等均大不相同,致使同居关系中一方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受损时,双方争议较大且较难寻求救济途径。
  (据《扬子晚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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