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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负幼儿园孩子,老师犯了什么罪
新闻作者:文:今日女报/凤网记者李诗韵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0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5月初,江苏扬州某幼儿园的一段监控视频火了——幼儿园老师逼迫小朋友疯狂喝水,导致次日孩子吞咽受限,咽部红肿,被医院确诊:疱疹性咽峡炎。
  “我和小朋友讲话,老师就罚了我们几个小朋友喝开水,要我一二三快点喝完。我喝不完,太烫了,老师就罚我喝了四杯,其余小朋友各喝了一杯。”家长李女士说,这样一幕让人感到可怕。
  (据《扬州晚报》报道)
  如今,涉事老师已经被停职在家休息。可是,欺负幼儿园孩子,真的只是停职这么简单吗?
  
■律师说法
家长若不放过,幼儿园老师能被追责
  本期律师:刘凯(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对学生的失范行为进行处罚,以避免失范行为再次发生,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的权利,但惩戒教育的权利不可以随意支配,更不可滥用。
  就本案来说,幼儿园老师体罚孩子喝水,造成受害人咽部红肿、疱疹,这已严重超出惩戒教育的范围,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一般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对孩子造成的伤害,幼儿园、教师均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且不限于医药费、父母误工费、处理事宜交通费等,如造成精神伤害的还可以要求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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