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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18年03月29日> > 总第2807期 > 7 > 新闻内容
家长能不能给孩子网购火柴枪
新闻作者:李诗韵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9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3月26日,一名男子通过网络平台为其孙子购买了一把火柴枪,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一审获刑两年。王某某是一名枪支爱好者。今年初,其在网上发现有人出售火柴枪,于是便以150元的价格买下,作为送给孙子的礼物。王某某购买火柴枪后不久,警方根据网络巡查发现这一交易,随后将王某某控制。枪支弹药,严禁买卖,可网购送给孩子的“玩具枪”也不能买吗?一起听听律师的观点吧!
  刘凯(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枪犯罪是严重的犯罪类型,但由于公安机关办理涉枪类案件对于枪支的认定标准为枪口比动能1.8J/cm²,这导致每年出现大量玩具枪持有者、爱好者因此入罪受罚的案例。
  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被告人明知行为对象是枪支,若无法证明明知,将产生阻却故意的后果,即无法认定有持有枪支的故意,因此缺乏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具体到本案来说,王某某购买火柴枪作为送给孙子的礼物,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即使王某某购买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能够发射弹丸的枪支。因对行为对象认识错误,且其认识错误是必然的,几乎所有普通人都认为火柴枪不可能是真枪。因此可以阻却犯罪故意,进而阻却刑事责任的成立。
  《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明确表明,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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