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版
往期回顾
发刊日期:2018年03月22日> > 总第2806期 > 9 > 新闻内容
一种说法
新闻作者: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李诗韵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2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未成年人高空抛物致他人伤亡,该如何追责
  最近,东莞市塘厦镇观澜碧桂园小区3个月大的女婴凡凡(化名)备受全国网友关注——3月9日下午,这个孩子被楼上落下的一个苹果砸中,至今在医院昏迷。
  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采用提取住户DNA来寻找嫌疑人。3月20日,凡凡爸爸告诉记者,“警方已经有了初步调查结果,说是一个11岁的小女孩不小心丢下去的”。
  有不少网友表示疑惑:“未成年人无意间造成他人伤亡,该怎么追责?”来听听律师怎么说。
  
律师说法
  刘凯(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未成年人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如果未成年人达到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的,除了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可能追究抛物者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因此,当未成年人无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则由其监护人承担。
上一篇 下一篇
 
CopyRight 2009-2012 © All Rights Reserved. | 备案号:湘B2-2009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