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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名下,谁才是受害者
新闻作者:严武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1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1988年的一天,我在律师事务所接待了娄底新化县妇联同志介绍来访的廖阿嫂。她一进来就对我说:“严律师,法院判我犯重婚罪,要我坐牢,我不服,我才是受害者。”
  又是一场情债官司。廖阿嫂经历过两场婚姻,因第一任丈夫嗜赌遂与其离婚;第二任丈夫因经济问题入刑,还未离婚,丈夫的徒弟曾某又因一笔4000元的借款走进了她的生活。
  后来,廖阿嫂的丈夫刑满回家,她却面临两难——一面,与丈夫争执不已;另一面,又遭曾某威胁:“你不和我一起生活,我就不还这笔钱。”她最终选择了离婚,并在曾某未与原妻离婚情况下,以夫妻名义与曾某共同生活,先后生育了两个儿女。
  只是,曾某并没有想过离婚,同时兼顾着“两个家庭”。廖阿嫂到县法院告状,对方说:“你没有资格当这桩重婚案的原告,只有妻子才行。”于是,她找到曾某的妻子,劝说其充当原告,并陪着她将诉状送到当地法庭。然而,曾某妻子又将诉状偷偷收回。就这样,曾某有妻儿却与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
  1988年,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这一被害人不控告的重婚案件提起公诉。廖阿嫂在法庭上声泪俱下地表明自己是重婚案的受害人,但最终法院依法以重婚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一年半,廖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廖阿嫂不服,她说:“她有两个女人,而我半个男人都没有,怎么我也要坐牢?”我指着当时的《刑法》第180条规定,向她解释:“曾某确实犯了重婚罪,但你与丈夫离婚后,明知曾某有妻子,却与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你也犯了重婚罪。只是考虑到你与曾某所生两个儿女均年幼,又无人照料,我可以为你代书上诉状,请求减免刑罚。”最后,她接受了我的意见,依法上诉,并将我代书的上诉状复印件送娄底市妇联,请求市妇联帮她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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