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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物索酬”无损拾金不昧成色
新闻作者:文/汪昌莲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1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多日来,西安市灞桥区的孟先生有点烦:坐出租车时不慎落下了装有驾照和几张银行卡的包,出租车司机多方寻找到他,但在归还物品时向他索要了200元。孟先生认为,司机主动归还乘客遗失物值得称赞,但要钱的行为实在不可取。为此,其将此事投诉至临潼区出租汽车管理所。
  (10月30日《华商报》)
  千百年来,拾金不昧一直作为中华民族弘扬的美德,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变成了“拾物索酬”。如此语境下,拾到乘客财物的出租车司机,向失主索要200元“答谢费”,并无不妥。但有人认为,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出租车司机不应该索要酬金。然而,多数人支持出租车司机,认为他耽误了时间和运营,付出了一定成本,理应得到补偿,而且索要的报酬也不多。
  从过去学雷锋、做好事性质的拾金不昧,到如今“拾物索酬”,折射出了这一社会现象的变迁。不可否认,无偿归还拾物,符合我们拾金不昧的道德标准及文化精神,不会引起异议。但在笔者看来,“拾物索酬”与拾金不昧并不矛盾。在“悬赏寻物”被越来越多人所接受的前提下,有偿归还拾物,不仅缩短了归还时间,为社会和失主节约了成本,更重要的是,激励了抬金不昧的善举。
  必须正视的是,拾金无规范,索酬才失范。换言之,国家和地方对拾遗物品行为未作出相关规定,才会导致有的拾主高调索酬、甚至高额索酬,有的失主要么高额悬赏,要么拒不酬谢,甚至可能会因此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为此,一些地方从法律层面规定,失主应给予拾金不昧者“奖励”。比如,《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出:“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
  可见,的哥“拾物索酬”,无损拾金不昧成色。每个拾金不昧的善举,都显得弥足珍贵,都应该得到失主的感恩,更应该得到社会和制度的大力褒扬。换言之,广州建立拾金不昧奖励机制,让拾金不昧者得到实质奖励,其示范意义不可小视。从本次事件中可以看出,用奖善机制化解“拾物索酬”之争,只要我们每个人都具有契约精神,都能够遵守社会道德和国家法律,都能够按照章程和规则办事,社会就会少了许多矛盾和纷争,就会变得更加文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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