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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孕”入职厘定规则有利女性就业
新闻作者:文/斯涵涵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2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孕期几乎没正常工作,产假结束后就递了辞职信。”9月6日,浙江一家公司的负责人张先生吐槽起一件令人郁闷的事。记者在和宁波众多人事经理聊天中,发现他们对“隐孕”入职的女员工也相当头疼。
  (9月10日宁波晚报)
  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该员工显然是有备而来。而公司照样给其发工资,缴纳社保,并派人在其产后去探望,但该员工产假结束后就递了辞职信。如此回报公司,不仅让公司倍感郁闷,也让众多网友大呼不平。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是为了避免企业方采取各种借口无故“刁难”甚至辞退怀孕女职工的保障。但新闻中,这名女子却把法律规定当做护身符:怀孕了赶紧入职一家新公司,产假一过就立马离职,这样将公司作为给自己发工资、缴社保的钱袋子,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其一,损害了企业利益。在没有怎么创造劳动价值的情况下,企业要给员工产假、病假,调整其作息安排。产假结束后就一走了之,让企业所有的成本投入都打了水漂,的确不合理;其二,影响法律的严肃性。有的员工拿怀孕当尚方宝剑,认为企业不敢把怀孕员工怎么样,就很放纵自己的行为,敷衍了事,不好好工作。这是对企业严格管理的一种挑衅,也是对法律保障权的一种滥用;其三,影响其他女性就业。随着二孩政策的放开,类似情况有增加的趋势,“隐孕”入职的人多了,会影响其他女性在就业时得到公平待遇。企业在以后的招聘中就得格外强调是否生育,拒不招聘或录用女性或将日趋明显,会导致女性就业形势“雪上加霜”。
  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这“四期”保护作了规定,体现了保护女职工权益、保障公民生育权的制度关怀,但我们既要保护女性员工的权益诉求,也要考虑到企业成本、社会成本的承受能力,违背市场规律,缺乏对现实全面洞察和女性权益的深度考量,会令相关法规难以得到广泛认同也更难以付诸实施,加剧女性就业难。
  因此,“隐孕”入职须厘定规则。公司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故意“隐孕”入职且不认真工作、违反诚信原则的员工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员工也要知道,孕期、产期、哺乳期并不是女职工随性而为的尚方宝剑,将心比心,爱岗敬业,最好不要在备孕期间更换新工作。怀孕后也要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孕期尽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用工作成绩来回报公司和社会的人性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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