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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就业歧视案”患者胜诉只是第一步
新闻作者:王丽美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9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阿明赢了。站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告席上,这个结果让他有些惊讶。被告是他的原雇主,广州的一家事业单位。在此之前,他先后输掉了劳动仲裁和一审判决,那时他几乎已经相信了父母反复劝他的,“民告官就等于以卵击石”。这是广东省第一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也是国内第一起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为由侵犯劳动者权益败诉的案件。(6月28日中国青年报)
  虽然我们常说不要歧视艾滋病人,关爱艾滋病人的标语也时常可见,但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往往频现尴尬,谈“艾”色变、‘恐艾症’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存在。2011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张晓在成都骑三轮车拉客时被交警拦下,被贴上“请勿靠近”的标语后放行;2013年《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标志,引发热议……而广东省第一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中,患有艾滋病的患者,一直表现良好,在参加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编制招聘考试中成绩第一名,却在体检中被发现染病继而被拒之门外,失去原有的工作。此举属于隔离、孤立、歧视艾滋病人,侵犯了艾滋病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
  我国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该事业单位不仅强制性地让患者“离岗休息”,并在患者多次申诉维权之后依然固执己见,还辩称是该单位的系列管理行为,合法合规,且“是为了消除其他工作人员对这些患者的紧张心态”。
  众所周知,艾滋病病毒会通过血液、母婴和性行为三种途径传播,和艾滋病人坐在一起、正常握手等日常生活都不会发生传染。国家法律规定健康状况属于个人隐私。员工不需要告知雇主自己患病或残疾,每年的体检结果也只有员工本人和医生知道,艾滋病应实行自愿检测制度,不应强制实施,用人单位由此主张给阿明停工医疗的理由不成立;同时,阿明虽然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但现行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要求均无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这一岗位的工作。但是,对艾滋病人的莫名恐惧造成深度的社会歧视,成为患者下岗失业的推手,也成为艾滋病人积极治疗、正常工作生活、重返社会的强大阻碍。
  对于艾滋病人来说,患病已属不幸,也比较绝望、自卑,心理很脆弱,但最可怕的不是疾病本身,而是对艾滋病的无知和偏见,以及无形无止的冷眼和嘲笑。此次艾滋病患者状告原来的“东家”,就是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公民权利,是用合理合法的手段表达自己的诉求和主张,而艾滋病人的首次胜诉,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主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本案判决首次确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HIV抗体阳性决定劳动者离岗休息的决定违法。以司法判决的形式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正了名,有助于提高民众对艾滋病的科学认知,消除社会歧视。
  从中我们也可看到, 阿明的维权之路一波三折,异常艰难。这并不奇怪,自从2010年我国出现第一例艾滋病就业歧视诉讼后,迄今类似案件不足10起。这为数不多的几起案件多以感染者败诉收尾,剩下的要么调解,要么干脆直接不予立案。不少患者都是采取默默隐忍逃离的态度。那句艾滋病人“民告官就等于以卵击石”,就说明艾滋病人依法维权的重重困难。
  我们为这次判决中法官的勇气和做法点赞。然而,此桩官司胜负难判,消除根深蒂固的社会歧视更难。阿明赢了,却离开原单位另谋职业,而从很多网友“艾滋病人太张狂”“单位没错”黑压压的质疑法院的判定结果声中,不难看出,艾滋病患者胜诉还只是第一步,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防治艾滋,全民参与,需要更新观念,提高医学水平和公共健康水准,还需要真诚平等地对待艾滋病人、全方位地帮助艾滋病人战胜疾病和困难,从根本上逐渐消弭社会偏见和歧视,保障艾滋病人的就业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把关爱艾滋病人真正落实到行动中,推进社会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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