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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17年06月22日> > 总第2743期 > A03 > 新闻内容
拒绝抚养赡养义务者,离婚时应强化其承担
新闻作者:邱梦丹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2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今日女报/凤网讯(通讯员 邱梦丹)当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高莎薇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授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奖牌时,全场响起了热烈的掌声。6月13日至16日,杜万华、高莎薇带领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妇联联合调研组,分别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沙和岳阳部分中基层法院调研家事审判和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权益保护等工作,与湖南部分家事法官、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和妇联工作人员,部分全国及省市人大代表,部分律师、专家学者、当事人等亲切座谈,听取各界对编纂民法分则亲属编的意见建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参加座谈会,湖南省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张媛媛全程陪同调研。杜万华、高莎薇对我省在家事审判改革、妇女权益保护、推进家庭建设、维护家庭稳定等方面取得的成绩予以充分肯定。
  高莎薇充分肯定了湖南家事审判工作成绩。她指出,《反家庭暴力法》在制定过程中,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全国妇联曾专程到湖南法院调研,这说明《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与湖南各级法院在司法干预家庭暴力工作方面的积极探索实践是分不开的。同时,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也需要各级妇联组织的大力支持。在改革工作推进过程中,从妇女维权的角度来看,家事审判工作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如何更加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如何保护农村妇女婚姻家庭地位以及土地权益等,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妇联组织以及法院共同讨论研究。
  杜万华指出,家事审判改革是一项综合性、全国性司法改革工作,要依靠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完善家事审判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形成家事纠纷化解合力。杜万华强调,家事审判应宣德扬善、淳风化俗。对于重婚、家暴、婚内与他人同居、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违背家庭伦理道德的行为,应依当事人请求判决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做到“赔当其过”;要适当把握离婚自由与家庭责任之间的关系,对于拒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老年人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强化其义务承担;要深入学习《民法总则》,注意甄别符合社会公德、善良风俗的习惯,以之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将封建陋习以及侵害人基本权利的村规民约、社会陋习排除在习惯之外,维护公序良俗;要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将当事人涉嫌犯虚假诉讼罪的线索移送侦察机关,绝不能让审判庭成为虚假诉讼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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