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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监护权是遏制“租借”儿童犯罪的关键
新闻作者:文/苑广阔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8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孩童穿梭都市偷窃,女子暗中窥探、监控……日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租用”儿童实施盗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揭开了犯罪团伙隐秘的犯罪链条。令人思考的是,为何屡现“租用”儿童实施盗窃案件?谁来监护误入歧途的孩子?
  (3月27日《珠海特区报》)
  自己没有孩子,或者是有孩子不舍得,就“租借”别人的孩子作为违法犯罪的工具,这显然是一种违背天良与法律的卑劣行为。而作为出租自己的孩子给别人当做犯罪工具的父母,更是严重违背了人伦道德。然而,在现实利益的驱使之下,这种既违法又背德的现象,在近年来却有愈演愈烈之势,全国很多地方都曾经破获了类似的案件。
  不管是出租自己孩子的父母,还是租借别人孩子的不法分子,都是想钻国家法律的空子,因为对于这些未成年的孩子来说,即便被公安机关抓获,处理起来也比较轻微。比如按照上海市检察机关的说法,在盗窃行为被发现后,涉案儿童均被送至上海市一所流浪儿童教育救助工读学校收容抚养,时间一般为1至3个月,多数儿童在案件侦查结束后仍由其监护人带回。但这样的处罚,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教育和惩戒作用,很多被监护人领回的孩子,又被重新“租借”出去。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要想从根本上遏制“租借”儿童犯罪,除了需要对“租借”者进行严厉的法律打击之外,同时还应该加强对“出租”自己的孩子给别人当违法工具者的惩戒和打击力度,而最好的办法,就是依法撤销他们对孩子的监护权。愿意为了蝇头小利而不惜把孩子当赚钱的工具,甚至把其往犯罪的火坑里推,这样的监护人,已经失去了监护的资格和权利。
  但现在的一个问题是,即便按照2015年1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但各地均缺乏合适的按照机构,无法为涉案儿童提供矫正、教育的良好环境,导致法院不敢轻易撤销这些孩子父母的监护权,而只能把孩子再次交给他们的监护人。
  所以说,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需要完善涉案儿童的临时监护平台建设,由民政部门及时设立专门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对被教唆、利用实施盗窃的儿童,必要时承担诉讼主体责任,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整合资源,采取家庭寄养、自愿助养、机构代养或委托政府制定的寄宿学校安置等方式,为涉案儿童在户籍、矫正、教育、心理疏导等方面提供帮助。
  只有当孩子的父母等监护人面临失去监护权,也就等于是失去自己的孩子时,他们才会真正有所觉醒,不会为了眼前利益干这种违背人伦道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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