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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17年03月28日> > 总第2721期 > A05 > 新闻内容
若“辱母案”发生在古代,孝子们结局如何
新闻作者:唐天喜 徐美龄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8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近几天,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刷爆了网络。网友激烈讨论之余,也抛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是我们的父母被坏人凌辱了,我们该怎么办?是一味忍让,还是像此次“辱母案”的当事人于欢一样“冲冠一怒”?
  其实,南宋的时候,这个问题也曾一度摆在状元王佐和弟弟王公衮的面前。他们先是报官,在官府没有按律处理的情况下,王公衮像于欢一样拿起了手中的刀,只为维护母亲的尊严——他们得到了什么样的结果呢?
  
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介入“辱母杀人”案
  2016年4月14日,22岁男子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个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今年2月17日,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此判决一出,可谓是“举国哗然”,在此事件中,情与法的冲突之激烈,触动了无数人的神经。
  3月26日,公检法部门就此案集体发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称,已受理该案的上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对于欢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以及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渎职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山东省公安厅官方微博随后也在当天发布消息称,已派出工作组,赴当地对民警处警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
  
南宋王公衮:被任命为主持立法的官员
  南宋绍兴年间,绍兴府出了一个状元——王佐。王佐的母亲去世后,坟墓突然被人盗掘,遗骸被乱丢于荒野。按照《宋刑统》,掘墓人的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死罪。当时王佐的弟弟王公衮刚刚被提名为乌江县县尉,正居家候任,得悉母亲遗骸被辱,他十分愤怒。在当地衙门迟迟破不了案后,王公衮亲自出手,并抓捕到盗墓贼——本村无赖嵇泗德。然而,绍兴府的法庭却给嵇泗德判了轻刑。对此,王公衮“不胜悲愤”,灌醉了守卒,一刀结果了嵇泗德的性命,然后投案自首。
  依大宋律法,故意杀人,当判死刑,但宋朝政府也将血亲复仇跟一般杀伤罪区别开来,《宋刑统》规定:“如有复祖父母、父母之仇者,请令今后具案,奏取敕裁。”意思是,要朝廷来裁决。王佐当时是吏部员外郎,得知此事后找到皇帝,说愿意用自己的功名、官职来替弟弟赎罪。
  宋高宗下诏让中书舍人张孝祥等人议法。张孝祥认为,血亲复仇乃是自然正义的表现,但是,如果任由复仇行为肆行,则天下将陷入冤冤相报何时了的死循环。故而,需要国家立法控制私人暴力,由法律来实施正义。因此,王公衮没有杀人,而是在官府迟迟没有找到贼人的情况下,自己去抓捕,抓到后也是交由官府处理。按大宋律法,嵇泗德理当判死刑。王公衮之所以最后自己去杀了嵇泗德,是因为法律没有替他受辱的母亲讨回公道。因此,王公衮杀嵇泗德,合乎自然正义,也不违背国家立法的精神。
  张孝祥据此提出建议:王公衮应判无罪;王佐的请求驳回;依法追究绍兴府法院司法官员“故纵失刑”的法律责任。
  最后,宋高宗拍板:王佐“依旧供职”;“绍兴府当职官皆抵罪”;王公衮不用负刑事责任,只是他毕竟杀了人,所以还是受到“降一官”的行政处分。
  张孝祥提出的裁决意见,也经受了时间的考验。宋孝宗乾道年间,王公衮被任命为“敕令所删定官”(主持立法的官员)。一日,孝宗皇帝召王公衮入对,跟左右说:“这位,便是当年手斩发冢盗的王先生。”对王公衮昔日的复仇行为颇为赞赏。
  
升官
孝子董黯:杀辱母之人后被授官
  东汉时,董黯幼年丧父,与母亲黄氏相依为命。家附近的姚江在当时经常遭到咸潮入浸,不能饮用。后来,母亲生病,董黯每次来回二十多里路,从大隐溪上游的永昌潭担水回来,给母亲饮用。在董黯的悉心照料下,母亲的病情终于好转了。
  可就在这时,发生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
  董黯有一个富裕的邻居名叫王寄,此人秉性顽劣,对自己的母亲很不孝顺。有一天,两家的母亲见面聊天,说起了各自儿子的一些孝与不孝的事。巧的是,王寄刚好路过,听见后便迁怒于董黯的母亲。在董黯离家外出时,王寄对董黯母亲进行辱骂殴打。董黯的母亲因此忧愤并患病,不久便离世。
  董黯非常愤怒,但考虑到王寄母亲也老了,就准备了一把刀,等待报仇的那一天。几年后,董黯等王寄办完其母亲的丧事,就跑去杀掉了王寄,然后投案自首。
  汉和帝在得知此事后,作了一个决定:不但没有追究董黯“因母亲受辱而杀人”的罪责,还封他做官。只不过,董黯婉拒了,回到老家继续种田。
  后来,董黯为母亲担水的那条大隐溪,被人们改名为“慈溪”,如今的浙江省慈溪县也因此得名。而在宁波市至今有董孝子庙留存,还有历代歌咏他的诗词。
  
阳球:被举荐为孝廉,补任尚书侍郎
  同样发生在东汉的,还有一些极端的案子。据《后汉书·酷吏传》所记,郡中有位官员侮辱了阳球的母亲,阳球就纠集了几十名少年将这个官吏和全家杀死。阳球因此出名,还被举荐为孝廉,补任尚书侍郎。
  而在汉代,官吏判杀了复仇孝子,可能会被上司治死罪。如一位叫路芝的县令,就因为杀了复仇的孝子,被后来升任东汉太尉的桥玄笞杀,“以谢孝子冤魂”。

轻判
明朝山西人崔玘:“刺死辱母者”,被判劳改三年
  这个事情发生在明朝嘉靖中叶。《万历野获编·卷十八》记载,山西保德人崔玘14岁时,其父亲与邻女魏氏勾搭上,母亲被驱逐羞辱,崔玘愤而手刃魏氏。
  嘉靖皇帝知道这事后,认为他年纪轻轻为了孝义“快意恩仇”,就免其死罪,判劳改三年。
  明朝陕西人李忍明:为母刺人后,被判流放
  明代富平人李忍,家贫却很孝顺,也曾为母刺人。《陕西通志·富平县志》里说,他惹上官司,县里有个叫罗武朱的衙役,素来横行霸道,抓不到李忍,就将其母给绑了游街,还将绳子从李忍母亲的裙下穿过,以此羞辱。李忍怒了,就把罗武朱给弄死了,然后自首。县官依法处置,又敬重他的孝行,改死刑为流放。

免罪
唐代孝女:李世民不但免其罪还送嫁妆
  如果把“刺死辱母者”,扩大到为母复仇、为父复仇,古代的“刺死辱母者”“为父复仇者”,基本上也会得到地方官甚至皇帝的宽宥,减刑乃至免罪是标配。
  《旧唐书·列传第一百四十三·列女》记载,唐朝贞观年间,有一名绛州女子卫无忌,其父亲被同乡人卫长则所杀,当时,她才6岁,而她也没有兄弟。后来,她在一次宴会上用砖头击杀了卫长则,并主动请罪。这事经当时的巡察大使、黄门侍郎褚遂良传到了唐太宗李世民耳中,唐太宗不但免了卫无忌的罪,还嘉奖了她的孝烈,给田宅嫁妆,并且命令当地官员给她找门好亲事,风光送嫁。
  
社会或法规都必须体现对人伦的尊重
  黄文胜 (湖南女子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
  黄文胜的研究方向正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他告诉记者,中国古代的法律可以称为伦理法,通常把儒家的纲常礼教、伦理原则等引用到法制中,实行引礼入法、礼法合一,甚至以伦理道德代替法律去解决问题。
  黄文胜认为,董黯等人的行为是中国古代“孝”的充分体现,“孝”是中国古代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孝悌也者,为人之本,道德之源,必须遵行,修道者不可不勉矣”,这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核心,是儒家思想推崇的价值直觉。无论是赦免董黯等人,还是轻判崔玘等人,都是在维护人伦秩序,而人伦秩序是社会首先要尊重的底线。社会或法规都必须体现对人伦的尊重,要以保护人伦之情为前提。社会没有人伦之情作为基础,当亲情无法信任时,法律的严明也就丧失了它本来的意义。
  相反,一个社会有了讲求人伦、内省的人文氛围,那些有意犯罪的人才会真正产生羞耻感,才能真正带来社会环境的改观。
  
古代情理法结合可为今用
  王宏治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授)
  王宏治很早就关注历史上的复仇杀人类案件。他在《唐代张瑝张琇复仇杀人案》中表示,中国古代处理私自杀人以报仇的案件,一直处于一种两难境界,这反映了礼制与法制在司法实践中的冲突。
  吴祐为胶东侯相。有安丘县男子毋丘长与其母行于街市,有一个喝醉酒的人当街侮辱其母。毋丘长将此人杀死,后被抓获。吴祐对他说:“作为儿子,眼见母亲被人侮辱,是人情的耻辱。但孝子因愤怒而行事,必须考虑后果,所为不能连累亲人。今天你背着亲人逞强,大白天杀人于市。我若赦免你有悖法律,杀你又于心不忍。”吴祐了解到毋丘长已结婚还没有生子,就派人将其妻接来,让他们同居在狱中,待其妻怀孕,冬至后行刑。毋丘长感动,为报答吴祐,自尽而死(《后汉书》卷六四《吴祐传》)。
  汉唐以降,多将此类案件,以“上议”的方式,特事特办。譬如,唐代对重大疑难案件,由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官员“集议”,皇帝亲自裁夺。
  唐宪宗时元和六年(811年),发生了富平人梁悦为父报仇杀人案。韩愈为此特上《复仇状》论述处理复仇杀人的原则。在韩愈看来,若法律完全“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为了将礼与法二者统一起来,他建议制定制度,凡有为父报仇者,事发后要将其案情详细地申报尚书省,尚书省官员集议奏闻,斟酌其所宜而处理。唐宪宗基本上采纳了他的建议,梁悦被免掉死刑,打一百棍后,被流放。
  唐代以后,对于复仇案件的处理原则上就按韩愈的意见,量情酌处。
  王宏治认为,朝廷官员,各自发表“议案”,将情理与法律结合考虑,虽说是折衷的道路,但也不能不说是在当时的环境条件下,最合理的解决之道了。这种情、理、法结合为用的方式,特案上议,专案处理的手段,对我们今天的司法改革也不是一点都没有借鉴意义的。
  “虽然对于杀人复仇,儒家学者赞同的较多。但对于侮辱父母而报复杀人的,则多持反对态度。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杀人复仇,还是辱人报复,都不是指对当时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而采取的防卫措施,而是事后寻仇。这与我们今天讨论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不是一码事。”王宏治认为,“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是对不法侵害行为的正当防卫,其强制猥亵手段及侮辱人母,具有群体性、持续性,针对这种侵害行为,完全可以适用‘行使无限防卫权’。”
  
孔子这本经都被人念歪了
  刘绪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博士后)
  孔子说过,“居父母之仇,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意思是指:“睡在草垫上,枕着盾牌,不做官,和仇人不共戴天。”诚然,作为人性人伦,子报父仇,历史上被人讴歌不绝。但报仇之后怎么样?人们很少去思考这个问题。孔子固然主张不复仇、非子也,但必须是以对等的办法去回报,“以直报怨”,辱人者罪不至死,父母被侮辱则不当以杀人回报。然而,这孔子的经被后人念歪了,很多时候孝字当头,法不顾矣。其实,如果是任何动机,你要报父母仇,被杀者亦可报父母仇,这样环环相循,冤冤相报,还有完没完?因此,法律很早就开始不许私人报仇。这可以从东汉县令路芝处死为父报仇的孝子事件来得到证实。
  
■编后
  从古至今,有关孝子为父母报仇杀人的案件都会引起人们的热议。因为此类案件,更容易让人有代入感——如果是自己遇上了,该怎么办?
  可以看到,汉朝时,这类案件有法办的,但也有很多是免于刑罚,甚至是给予表扬的到唐朝时,陈子昂的做法是“杀人者死,其族人可旌”,他这一做法得到了武则天的认可。可从后来的韩愈开始,则变为协商解决,大部分都是减轻刑罚处理。
  南宋张孝祥在针对王公衮的案件上,则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入手,抽丝剥茧、厘清责任,得到了各方认可。明代学者丘濬还在《大学衍义补》中为王公衮受了行政处分而鸣不平:“朝廷坐有司之罪,是也;而降公衮一官,岂所以为训乎?”
  面对此类案件,有争议不是坏事,所谓真理越辨越明,而且,通过这种争辩,也将对普法产生积极的影响。
  诚然,本文选择了一些古代的案例,专家的观点也不尽相同,甚至相左。这既是为各方提供一个观点表达的平台,也正如王宏治教授所言,希望能对今天的司法有所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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