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并非所有离婚者的“鸡汤”
其实“离婚冷静期”并不是四川首创。2016年6月,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就在离婚判决中引入了“冷静期”,四个月内,在已进入“冷静期”的67起离婚案件中,成功挽回了27个濒临破碎的婚姻家庭。“离婚冷静期”,给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空间,在挽救婚姻上作最后一次努力,这多少有点心灵鸡汤的味道——在不美好的现实中,奉劝我们学会乐观、忍耐、坚持。
当然,并不是说心灵鸡汤就不好,只不过,并不是每个人都适合心灵鸡汤。从正面的角度看,心灵鸡汤给了我们积极的人生态度,有时能帮我们走出人生的低谷与阴霾。比如有的夫妻一时冲动,办了离婚之后又后悔莫及,对于这种情绪化离婚,“离婚冷静期”当然是必要的。
2016年初发布的一份《2015中国人婚恋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在婚后3年至5年,夫妻双方的幸福感、婚姻满意度都达到最低值。也就说,只要熬过了这一段“五年之痒”,夫妻感情回温、最后白头偕老是有很大可能的。因此,对于部分有感情基础、因琐事闹离婚的夫妻来说,“离婚冷静期”或有助其度过“感情低潮期”的鸡汤功效。
但是,我们也要知道,鸡汤并不总是管用,空有劝人和好的积极态度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比如有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挽回余地了,再强加一个冷静期,多半只会让情况变得更糟糕。尤其是,如果离婚案中涉及到了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还强制要求夫妻双方在一定时期内不得离婚,那么就有纵容暴力、催生悲剧的可能。
那么,究竟什么时候应该适用“离婚冷静期”呢?这当然不是随便拍脑袋就能决定的,一切都要根据相关法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如果双方确实符合上述情形、达到了准予离婚条件,就没必要再浪费司法资源去设立“冷静期”。
也许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来看,离婚是不好的,应该劝和不劝离。但我们知道,现实生活是复杂的,有时离婚对双方未必是坏事,尤其在法律上,离婚没有好坏之分,就是一个中性的法律结果。因此,在不适用的场景下,千万不要滥用“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写满法制温情
小两口到法院起诉离婚,却遭到拒绝,这种结果实在令人意外,但是当了解到这种拒绝背后的原因,就不难理解其背后的良苦用心。离婚冷静期,这种设计不仅是对婚姻的挽救,也是一种人性化的举措,释放出浓重的法制温情。
没错,婚姻自由,这是婚姻法的基本规定,这种自由包括结婚和离婚,也就是说,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都是个人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和限制,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去选择自己的幸福。但是现实生活中确有一些人滥用婚姻自由之规定,无视婚姻责任和义务,将婚姻视为儿戏,一味地追求个人自由,一言不合就离婚,给对方和子女造成严重伤害,冲动型离婚就是其中一种。所谓的冲动型离婚,就是夫妻双方的感情尚在,没有原则性问题,只是基于一时气愤做出的离婚决定,比如吵架、赌气等,是情绪失控后作出的一种选择。很多时候,这种冲动型离婚的夫妻气消了,往往会出现后悔心理,可是一旦办理了离婚手续,就意味着法律意义上成为路人,要想重归于好,则是十分麻烦和困难的。在这种背景下,给离婚设置一个冷静期,无疑是十分及时和必要的。有了离婚冷静期,双方在提出离婚时,就多了一层障碍,婚姻就多了一份保障,离婚危害就可能避免。正是基于这些考虑,法院才会在受理离婚诉讼时,设置这样一道“坎”,目的就是为了给离婚一个缓冲期,让夫妻双方在这段冷静期里,认真思考,深思熟虑,作出理智和正确的决定。事实证明,很多离婚案件往往是一时冲动的,等到双方冷静之后,自然就会重归于好。如果没有这个缓冲期和冷静期,直接判决离婚,无疑是不理智的,也是不人性化的。
当然,这种冷静期也不是绝对的,一旦一些夫妻感情出现破裂,没有挽回的价值和可能,还是应该判决离婚,这样对双方都是一种解脱。还有,如果过了冷静期,一些夫妻仍决定离婚,那么法院还是应该尊重双方选择,判决离婚,这样也是一种人性化的表现。
离婚冷静期虽然值得称道,但是作为夫妻,还是应该彼此尊重和信任,善待彼此,忠于彼此,自觉承担婚姻责任,履行夫妻义务,认真经营婚姻,对待婚姻不任性,不冲动,这样不仅是对婚姻负责,也避免了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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