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反被要求赔偿损失怎么办?“熊孩子”乱买东西算不算数……这部跟你我生活紧密相关的《民法总则》已经给出了答案。3月1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赞成2782票,反对30票,弃权21票”,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草案。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从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揭开面纱,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和修改,到2017年3月亮相全国“两会”,用了长达9个月的时间。就在3月12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对民法总则草案作了126处修改,包括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修改为八周岁等——有人形容《民法总则》是“从摇篮到坟墓”的一部法律,因为它与每个人的福祉息息相关;它的每一个条文的设计与变动,都可能深刻影响你我的生活。
今天,我们就针对民法总则草案的修改进行解读——随着社会发展而修改不合时宜的旧规则,既体现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也提升了法律的温度、彰显了执政为民的理念。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针对现行法律规定的监护制度作出了多处重要完善修改。扩大监护范围、突出民政部门监护责任、细化撤销监护人资格规定……与现行法律相比,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国家监护职能,让“一老一小”的保障体系更加健全。
完善监护体系,给“一老一小”更多安全感
“‘一老一小’监护制度的完善体现为两点:第一,可以让老人和小孩在意志比较清醒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意愿指定监护人,赋予自然人的监护选择权利。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被监护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或者申请撤销监护人,把监护制度纳入了法制化轨道。第二,基层组织,如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发现监护不力的情况,可以申请撤销,加大了社会组织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管的力度。”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表示。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为六周岁。但一些代表提出,六周岁的儿童在很大程度上不具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建议改为八周岁。也有代表建议维持现行十周岁不变。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要求,现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下限修改为八周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八周岁
傅莉娟表示:“此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下限是十周岁,在民法总则草案的第三稿里,将年龄界限下调到六周岁。而我认为这个年龄下调的幅度太大了。现在六周岁的小朋友基本上还处于家庭的庇护之中,对社会的认知和辨识能力仍然不足。这对于家庭、社会和孩子本身来讲,都是一个不堪承受之重。所以我建议将年龄至少调到七周岁,让孩子经过一年正规的学校教育,对行为规则、行为养成具有一定基本认识。我也很欣喜地看到建议提上去以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现在已经把年龄提高到八周岁。”
民法总则草案修改后,第一百八十五条增加一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害英雄烈士荣誉应承担民事责任
傅莉娟认为:“增加此条内容,是保护我们国家的传统,也是保护国家的历史。新中国成立之前,有很多的英雄人物涌现,他们为国家付出了生命。近些年,一部分英雄人物遭到了误解、毁损甚至恶意诬蔑,民法总则把这一条规定下来是非常必要,非常有意义的。”(据腾讯大湘网、湖南电台交通频道)
“好人法”条款最早出现在去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中,当时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为彻底消除救助者的顾虑,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删除了“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只要是见义勇为,就不再区分是否有“重大过失”。
见义勇为可“一律不担责”
湖南省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资深志愿律师李桂梅表示,经过审议后,“好人法”条款删除“重大过失”等限制,修改为“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从法律角度讲,这属于“免责条款”,对鼓励见义勇为、保护救助人具有积极意义。因为,如果在弘扬和保护时设定了更多的前提和限制性条件,难免会降低、弱化其保护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救助人的“好人法”。
当然,针对见义勇为过程中造成的“过失”、“重大过程”,应该设定专门的救助条款、设立相应的救助基金来予以解决。这样,对于被救助人也起到了保护作用。
为了应对越来越突出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民法总则草案专门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如今,经过修改的草案对“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再“加码”,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再“加码”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湘西木本世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田儒斌表示,自己曾有朋友因个人信息泄露,被电信诈骗团伙盯上而损失财产。这些年,这位朋友不敢接陌生来电,担心是银行贷款、房产中介、培训出国等各种商业推销电话,给生活带来了很大困扰。
“民法总则草案加大了对数据信息的保护,是一个很有针对性的变化。”田儒斌认为,在国家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情况下,民法总则草案不断为个人信息保护“加码”,将为捍卫老百姓的信息安全提供更有力的法律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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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可谓是一部老百姓生活的“百科全书”。那么,除了上文讨论的修改细节,这部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法律还有哪些亮点呢?
未出生的胎儿也可拥有继承权:《民法总则》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条款,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我曾亲历过这么一件事。农村一般按照人口来分地,一些农村孕妇为了让肚子里的孩子能分上土地,往往怀孕六七月就到医院把孩子提前剖出来,因为发育不足,一些孩子甚至难以存活。民法总则草案明确了胎儿享有民事权利,可以继承遗产,这对孕妇、胎儿都是一种保护”——全国人大代表、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雷冬竹
忘了追债钱讨不回来?时效多一年:此次《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由原本的两年延长到三年,更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年的时间看似平淡无奇,却体现了立法保护社会诚信友善的价值追求,欠债不还的‘老赖’不应该从别人的宽容与善意中得到好处”——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政协副秘书长罗双全
未成年人遭性侵,可在成年“秋后算账”:《民法总则》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不受原来从受到侵害之日起算的限制,而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给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后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
“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不愿、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受害人成年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为了更好地保护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利益,建议规定诉讼时效起算的特别规则”——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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