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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拘年龄降至14岁”宜缓行
新闻作者:舒爱民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1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近日,公安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将行政拘留的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这一措施引发争议。(2月19日央广网)
  在当今社会,未成年人犯罪的确是个十分沉重的话题,也是上下左右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我国于2012年10月26日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不满14周岁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被许多人认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青少年成长规律。但五年不到,又要将这一规定作出修改,将行拘年龄降低到14周岁,这多少有点操之过急。
  的确,现在的犯罪行为已经越来越呈现低龄化,如果不加以遏制或予以打击,对社会和公众的危害自是不言而喻。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安部提出的“降低行政拘留执行年龄”的意见稿自然有它一定的依据和道理,但是,我们制定一个法律或者一个规则必须权衡利与弊的关系,如果利大于弊,则当然可行。如果弊大于利,就宜三思而后行。
  我们制定规定的目的是减少和杜绝青少年犯罪,教育和挽救失足青少年,那么,我们就该考虑这样的规定是否能够达到实际效果,或者是否会产生更坏的负面影响。因为青少年成长有它自身的规律,一个十几岁的毛孩子,正处于身体发育期、青春叛逆期、心理焦躁期,对事物、对社会、对人生,甚至对身体的认识都十分模糊、混沌,说严重点,就是是非不辨、好坏难分、喜怒无常,出现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甚至是过激过火的行为,似乎也是这个时期难以避免的。对此,我们当然不能坐视不管,否则就会小错铸成大错、小罪酿成大罪。
  那么怎样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呢?诚如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科长王英所言,新的征求意见稿违反了对青少年“宜教不宜罚”的司法理念。以一些多年和青少年打交道的人来看,以教育感化、劝导启发的方式,或许更容易获得他们的接受和认可,更能打动他们的心灵、改变他们的行为。如果以行政拘留这样铁面的手腕和强势的手段来高压一个十几岁的孩子,只会更加强化他们的逆反心理,让他们与社会及公众产生更大的隔膜和更远的距离,也会诱发他们内心消极、灰暗甚至是罪恶的念头,表现出更加严重的行为和举动。这样一来,自然无法实现挽救和矫正他们的真正目的。
  虽然我们的司法制度和规定也要适应社会发展与时俱进,也要根据新的社会形势不断修订完善,但也不能超越社会现实和具体环境而简单跟风,更不能通过矫枉过正来伤及无辜,必须更加体现出它的现实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我认为将“行拘年龄降低到14周岁”的规定,还是缓行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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