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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哄骗拐走婴幼儿最高可判死刑
新闻作者:王亦君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3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今日女报/凤网讯(通讯员 王亦君)防治拐卖儿童,守护家庭幸福,早前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解释明确规定,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偷盗婴幼儿”。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介绍,常见、多发的案件,是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疏忽,以给付婴幼儿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骗手段将婴幼儿拐走,这种行为可视为是针对监护人、看护人进行的“偷盗”。这类犯罪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社会危害更大,但对该种情形是否属于“偷盗婴幼儿”,以往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而此次对拐卖儿童罪中的“偷盗婴幼儿”进行了解释,将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的行为界定为“偷盗婴幼儿”符合刑法立法精神,有利于从严惩治拐卖儿童犯罪。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行为,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实施组织、强迫卖淫、组织乞讨等行为的数罪并罚问题;对出于结婚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出于抚养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员、亲友参与的,解释规定对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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