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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16年12月09日> > 总第2693期 > A05 > 新闻内容
湖南省儿童发展规划
新闻作者:唐天喜整理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9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2、策略措施:
  (1)继续完善保护儿童的地方法规和政策。推进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工作。清理、修改、废止与保护儿童权利不相适应的法规政策。增强保护儿童相关法规政策的可操作性。
  (2)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各界和儿童本人保护儿童权利的法治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
  (3)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执法人员儿童权益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儿童权益保护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4)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5)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宣传性别平等观念,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提高农村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社会地位。加大对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
  (6)建立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建立儿童虐待问题强制报告制度。探索建立可操作的监护权干预和转移办法,依法剥夺严重虐待儿童的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7)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组织、胁迫、诱骗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扒窃、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整合资源,探索建立儿童庇护中心。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及其家长“防拐”意识和能力,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儿童,禁止介绍未满16周岁的儿童就业。建立健全监督惩罚机制,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依法保护儿童的隐私权。
  (8)加强儿童财产权益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9)健全儿童权益保障网络。为儿童提供专业化维权服务,有效保障儿童合法权益。确保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优先提供儿童法律援助,进一步扩大儿童法律援助覆盖面。提高儿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学校、社会、家庭对维护儿童权益的认识和实践能力。
  (10)推动建立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专门司法机构。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推进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专门化。加快建设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或落实专门人员。
  (11)完善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处理制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儿童的处罚。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12)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实施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做好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目标任务。各级政府妇儿工委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地方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省儿童发展规划体系。
  (三)加强本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规划的衔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将儿童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保障儿童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逐步增加。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儿童发展。
  (五)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各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体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六)坚持和创新实施规划的有效做法。及时开展对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儿童发展领域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儿童发展规律和儿童工作规律。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儿童办实事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
  (七)加大规划实施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八)加强规划实施能力建设。将儿童优先原则的相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各级行政学院培训课程。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九)鼓励儿童参与规划实施。儿童既是规划实施的受益者,也是规划实施的参与者。实施规划应听取儿童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儿童参与规划实施的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评估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果,预测儿童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儿童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的实现,为规划未来儿童发展奠定基础。
  (二)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组成,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
  (四)建立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儿童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部门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儿童发展监测数据库。
  (五)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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