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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反家暴法重在保护升级
新闻作者:木须虫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9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近日,全国妇联在京召开了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交流座谈会。全国妇联书记处第一书记、副主席宋秀岩在会上介绍,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后,许多地方和部门出台了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具体办法,目前全国已有17个省区市出台了110份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配套政策文件。其中,“人身保护令”震慑作用明显。
  (据11月27日《新京报》)
  家庭暴力违法犯罪,有其特殊性,不是外力有效的介入和积极保护,则很难真正发挥出“止暴”、“治暴”作用。反家暴法实施,真正考验的还是司法机关、公共管理机构,能不能为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遭遇家庭暴力侵害的成员,撑起一把权益与法治的“保护伞”。
  反家暴立法最大的意义首先在于家暴不再是“家务事”,公权机关依据职能可以理直气壮地保护遭遇家庭暴力的成员,以及给予实施家暴者必要的惩处。从反家暴法实施9个月的情况来看,各地陆续出台了许多配套政策文件,健全并落实强制报告、公安告诫、家暴庇护、人身安全保护令等一系列制度,并在实践中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特别是人民法院“人身保护令”制度以及湖南、南京等地公安机关的“家暴告诫书”制度,都从形式上强化了对遭遇家庭暴力成员的保护力度,无疑值得肯定。
  不过,虽然各地的做法很多,但总体来说都显得比较零碎,离体系化的反家暴工作运行机制,还有不小的差距。诸如监护权转移、保护令、惩戒、教育等一系列的制度,尚未通过整合形成合力,即便是“亮点”的“保护令”与“告诫书”制度,给予保护的都是主动主张权益的家庭暴力受害人,而那些羞于启齿的受侵人以及处于绝对弱势的未成年人,则易处于保护的盲区。
  同时,法律赋予对家暴有干预和保护责任的,既有法院、公安等司法机关,也有民政等行政机关,还有妇联、共青团等社会组织,以及社区、学校等其他机构,形成的恰恰是“九龙治暴”的格局,谁都有责任,各自为政往往也容易导致保护的虚设。
  实施反家暴法关键在于保护升级,对家庭暴力“零容忍”。首先是提供综合一体化的维权服务。比如,设立反家庭暴力工作机构,由妇联、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联合办公,受理家庭暴力投诉,提供必要的行政、法律、司法以及心理咨询服务,协调开展调查维权,对严重的家庭暴力实行强制干预。其次是建立反家暴的联动干预机制,把社会、社区、学校等渠道发现的严重家暴归口到职能部门处理。第三,统筹提供救济救助,让转移监护权的儿童得到照顾、抚养,困难的家暴妇女得到经济救济、就业帮助等等。总之,保护是反家暴从法律走向法治的必由之路,也只有实务的保护才能让妇女儿童远离家暴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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