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已经被各种泛滥的“微商”占领?迫于情面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从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将正式生效,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位置标明“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要特别注意的是,个人在朋友圈、微博等转发广告也要担责。
互联网广告迅速发展的同时,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也时有发生。但由于互联网广告不同于传统广告的诸多特性,监管中遇到许多特殊问题和困难。谁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有什么责任和义务?
办法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不同于传统广告,办法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特征界定为“推送或者展示”,依法承担广告法所规定的预先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这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际上并没有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但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例如微博、微信、电商平台等平台上的用户作为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办法规定当平台在明知或者应知有其他人利用其发布违法广告时,应当予以制止。
也就是说,以后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也要承担责任。“我是吃货,觉得吃饭的地方不错,发个朋友圈”,广东省工商局广告处处长林阳举例这只是提供信息,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则不是广告。“工商部门主要看主观意愿”,林阳强调,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因为很多时候无法自证没有参与经营活动。
“9月1日起我们将严格执法。”林阳最后强调,也欢迎社会监督。网民们在网上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可直接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或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