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版
往期回顾
发刊日期:2016年07月22日> > 总第2655期 > a05 > 新闻内容
沅江一环卫工22年蜗居垃圾站过道
新闻作者:文、图:今日女报/凤网首席记者 谭里和 实习生 许旦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2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文、图:今日女报/凤网首席记者 谭里和 实习生 许旦
  为了不被熟人笑话他是个“挑粪工”,身高只有1.5米的吴应南,30年前离开益阳市桃江县农村来到沅江市城区。那时的沅江城区全是干厕,洗厕挑粪全靠人工。遇到厕所堵塞,只能用手去刨。因此,来到沅江30年,吴应南从没有和别人握过手,也没有跟别人一起吃过饭,没有一个朋友。有一次,他去参加亲戚的宴席,没有人和他同席,只好一个人端着碗在屋檐下吃。
  “掏粪工”的身份,也让娶妻成了吴应南的奢望。“一个女人跟我生活了一年,就忍受不住跑了。”吴应南有些尴尬地说,如今已经67岁的他,依然孤苦一人。
  “掏粪工”的身份,随着环卫条件的改善在十多年前被终止。吴应南成了一名扫大街的环卫工人。他负责的是沅江市繁华的琼湖路段,“每天凌晨3点起床扫街,中午小憩一下,到下午5点下班,一年365天没有休息”。吴应南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由于担心丢掉工作,他工作很尽心,十多年来,没有因为卫生没有搞好被罚款过。
  但对于独身的吴应南来说,苦难并没有离他而去。吴应南回忆,2015年6月12日下午下班后,由于脚长期被粪水侵蚀,奇痒难忍,他在抓痒的时候抓破了脚踝处的血管,导致大出血,差点要了他的命。
  如今,一年过去,因为治病,吴应南欠了3万多元钱。因为他没有朋友,这些钱都是吃低保的弟弟帮他借的。
  让吴应南难过的是,“生病后,沅江市环卫中心以及公司没有一个人来看过我。而且,第二天便停发了我的工资,把我辞退了”。30年前,他的月工资是39元,到辞退时月工资涨到了1150元,最后一个月由于只上了12天班,工资发了四百多元。
  失去工作,吴应南也就断掉了唯一的生活来源。如果说作为一名“掏粪工”他曾经还有所避讳的话,现在的吴应南却在急于证明自己的这个身份。让吴应南有些尴尬的是,工作了30年,沅江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甚至不认可他的临时工身份,只把他当做一名临时雇佣人员。这让吴应南难以接受。
  7月14日,如果不是这次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到来,很少有人知道,在离沅江市繁华的琼湖公园几米远的垃圾站过道上,还住着人。一名在这里倒了一年多垃圾的女士听说吴应南一直住在这里时,先是有些惊讶,然后骂了一句管事的人“一点人道主义都没有”。
  事实上,从1994年开始,吴应南便一直住在这个四处透风的垃圾站过道上。那时,垃圾站旁边还有一个臭气冲天的公厕。旧公厕被拆后,新公厕的位置和他的住处,也只有几步之遥。不过吴应南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他还能够忍受,因为长期在厕所工作,他的鼻子早已分不清香和臭了。
  记者了解到,沅江市的卫生清扫工作近年来已经外包给社会公司。“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保医保,这不只是沅江市,甚至可以说是目前整个社会临时聘用环卫工人的一个现状。”7月14日下午,沅江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对记者如是说。


  
律师提醒>>
  
超过1月不满1年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获双倍工资
  湖南省首届优秀公益律师、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表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在本事件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给付双倍工资。
  李健认为,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仍然应当对劳动者履行包括补缴社保在内的相应职责;并且因工致伤应当享受相应工伤待遇。若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劳动者有权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予以举报投诉,也可以直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相关链接 >>
  
66岁环卫工被辞退后,获赔5万余元
  据《潇湘晨报》2013年5月27日报道,工作25年后,因年龄过大,长沙市芙蓉区环卫工谢若凡被芙蓉区环卫局辞退。由于工作期间环卫局未与他签订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被辞退后的谢若凡没有生活保障。2013年,66岁的谢若凡向法院起诉,要求芙蓉区环卫局赔偿双倍工资、双倍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共计26万余元。芙蓉区法院一审判决赔偿5万余元。
上一篇 下一篇
 
CopyRight 2009-2012 © All Rights Reserved. | 备案号:湘B2-2009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