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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次多部门联合开展反家暴专题培训班
新闻作者:杨柳 通讯员 曾佳 周君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8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今日女报/凤网讯(见习记者 杨柳 通讯员 曾佳 周君) 7月5日至6日,湖南省妇联、省高院、省公安厅在长沙联合开展反家庭暴力专题培训班,以确保今年3月以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落到实处、产生实效,进一步推动我省反家庭暴力工作深入开展。省妇联、省高院、省公安厅相关部门负责人,市州妇联分管维权的副主席、权益部长,市州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家事审判的审判庭庭长、法官,市州公安局法制支队、治安(或人境)支队业务骨干,省律师协会家庭律师、反家暴社工代表等160人参加培训。
  7月5日上午,省妇联党组书记、主席杜亚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副主任陈佳林,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兰,省公安厅副巡视员李雍伯等出席培训班开班仪式。开班仪式由省妇联党组成员、副厅级纪检员郑丽东主持。
  杜亚玲在开班仪式上的讲话中指出:一要深入学习领会,充分认识《反家庭暴力法》出台的重大意义。《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人权保障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以改变和创造历史的态度,打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禁锢,使家庭不再是法外之地,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它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标志着我国防治家庭暴力法律体系的形成,对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要强化责任担当,自觉肩负起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历史使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以及公民个人,都要按照法律规定,明确并落实好各自在反家庭暴力中所承担的责任。公安机关要做好家庭暴力案件接警处置工作,依法给予批评、出具告诫书、给予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应当在审理涉及家暴案件时,注重对证据的运用,认定家暴事实,实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妇联要发挥组织优势,做好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投诉受理、求助帮扶、心理疏导等工作,要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建立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依法调解家庭纠纷,对于存在高度风险的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则不适合调解,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家庭暴力危机家庭干预服务,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以及“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促进家庭平安幸福、社会和谐稳定。
  三要加强法治教育,努力营造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氛围。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反对家庭暴力的主题宣传活动,引导公众进一步认清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为《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积极创新“反家暴”法治宣传教育形式,通过广播电台律师析法、电视栏目以案说法、报刊网络新法解读等方式,向广大群众详细宣传、解析反家庭暴力法有关知识和内容,有针对性地解答涉及家庭暴力的解决方案、维权路径,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反家庭暴力法》。要坚持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宣传有机融合,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宣传格局,增强“反家暴”宣传实效,努力构建和谐包容的社会文化,打破有碍妇女发展的落后观念和陈规旧俗,进一步弘扬家庭美德,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在为期两天的培训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副主任陈佳林、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刘伯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局级审判长韩玫、湖南警察学院副教授欧阳艳文,分别作了题为《反家庭暴力法解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社会性别主流化》、《对家庭暴力说 “不”》、《公安干预家暴的几个问题》的讲座,通过传授理论知识、分享实践经验、现场提问互动等环节,使大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制订意义、界定、原则、工作体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性别平等理念,应对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理念、方法和技巧等有了全面了解,进一步指导基层法院、公安、妇联更好地开展“反家暴”工作,更好地帮助家暴受害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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