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早已明确,支持大学生的婚恋自由。因此,从法律精神的角度出发,高校大学生有权选择跟任何人恋爱结婚,包括自己的老师。尽管如此,我仍然反对大学里的师生恋,这并非是出自对法律的无知,或者是对他人自由的干涉与冒犯。实际上,我们作为个人的自由,都是在个人自我意识、人际平等交往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平衡中实现的,大学里的师生恋恰恰缺乏了这样的现实基础,实际上是一种不对称、不公平、不完全的自由。
首先,怎样构建一段公平的婚恋关系?前提是双方自我意识的对等,都已经形成了成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自己的性格特质有清晰的自我认识,对自己的感情诉求有明确的方向。而校园里那些青葱懵懂的学生,还处在自我认识迈向成型稳定的过渡期,不管是他们的知识积累,还是社会阅历、感情经历,都与老师们处于极不对等的状态。
其次,作为高校老师,不仅掌握着知识上的绝对优势,还掌握着高校学生学业成绩、奖项评定、毕业深造等方面的资源和权利。师德二字一方面要求老师在知识传授上毫无保留,更重要的是保证有教无类,以客观、公平的方式保证每一个学生都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而一旦老师与某一个学生建立婚恋关系,如何保证他手中的教权不会为情所动产生偏颇?如何保证不会情不自禁的把教权变成情人的保护伞?甚至会以权利为资本强行恋爱甚至是骚扰?如果这样的个人自由,是要以伤害平等的人际交往和公平竞争为代价,就必须予以限制。
另外,作为高校教师,最基本的自我要求应该是其公信力。这种公信力意味着知识的权威、严谨的学风和科学的方法,更意味着教书育人的本位和专业精神。实际上,我认为老师们与学生们可以交朋友,但最好保持一定距离,这个距离是为了让老师们专心经营学术的研究和传授,所谓克己复礼,尽心教学是师生关系的根本前提。一个老师与学生的恋爱,肯定少不了在课堂里的眉目传情,试问这样的老师怎么专心教学?
我们在高校里谈师生间的婚恋关系,不是基于个体的自由和权利,我们更需要考虑每一个学生个体、整个学生群体充分接受知识和人生实践的公平和机会,需要考虑教师这样一个特殊职业的社会影响和工作使命,需要权衡个人自由与校园秩序、社会影响的综合影响,任何人的个人自由,都是建立在对他人权利和社会公平的基础上,任何人的个人权利都不能以牺牲社会影响和公共秩序为代价。为了保证大多数人的公平和权利,我支持高校禁止师生恋爱的相关规定。更何况,如果是真爱,就经得起时间的考验,恋爱中的老师也应该可以等到自己的学生长大,毕业后走出校园,如果还能坚持彼此的选择,届时再步入婚姻的殿堂,我一定送上最真诚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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