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05版)
时髦法官:微信之前,她还玩过“QQ庭审”
对李婧婧来说,借助互联网技术而开展的“微信庭审”并不是首次,因为在很多年前,她就曾尝试用“QQ庭审”来办理一个被告在台湾的离婚案件。
“那时候没有微信,视频电话也不普及。”李婧婧说,尽管原、被告都同意离婚,但双方并不配合出庭,已在台湾定居的被告甚至表示:“离婚可以,但绝不想再看到他。”
为了这起离婚案,李婧婧曾花3个月时间邮寄起诉书,“那边找不到人,我只能提请高院协助送达,重新发公告,光是找人就花了一年”。
一般来说,民事案件在立案之后,法院需要将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一并送达给被告,通知被告方应诉。如果遇上被告人在海外等特殊情况,邮寄至少得花一周以上,若碰上因为地址不详细收不到、起诉书和传票被退回的情况,法院还得重新向报纸申请发公告,这样又得耗时三个月以上。
最后,李婧婧联系上远在台湾的被告,建议她通过QQ来处理这场离婚官司:“最后,我们请了公证人做公证,这个离婚案就在QQ上成功办理了。”
■专家
互联网+法院,符合司法改革新方向
吴勇(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互联网时代,运用新模式解决庭审难题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对于“微信庭审”,吴勇认为,这是新时代的发展趋势,“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和保证司法公信力是国家司法改革的要求,‘微信庭审’符合司法改革方向”。
同时,吴勇也表示,“微信庭审”作为一种新兴的庭审模式,应遵守三个原则:首先,适用于民事案件,不适用刑事案件;其次,要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再者,案件必须简单明了,不涉及财产纠纷等问题。
“希望能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法院类似于‘微信庭审’等互联网模式下的新尝试更规范、可靠。”吴勇还指出,法院试水“互联网+”,需得在遵守诉讼程序法的原则下开展,并解决如何进行真实性确认、笔录签名、案卷归档等现实问题。
河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路阳:“微信庭审”有利于案件审理的公开透明。传统庭审虽然除了涉及保密和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外,所有人都可以旁听,但具体个案的接触范围还是比较狭窄,而“微信庭审”使任何案件都置于监督的视线内。建议“微信庭审”作为一个重要平台和依托,将队伍建设、科技强审、司法为民很好地联系结合在一起,期待下一步在更大范围内推开。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于东辉:“微信庭审”目前还处于摸索阶段,随着经验的积累和模式的成熟,完全可以做到像微博直播、视频直播一样,邀请相关人士进入微信办案群旁听。在尝试阶段,对那些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对案件基本事实或证据无争议的案件,要积极适用“微信庭审”。案件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庭审前可以选择通过微信送达、证据交换、质证、归纳争议焦点,以便现场开庭时各方当事人能直击争议焦点,提高庭审效率。
■链接
聋哑人打官司,“微信庭审”助力残障人士
5月4日,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庭审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上演。现场一片安静,原告李乐始终低头看着手机,就连审判席上的法官和2名人民陪审员眼睛也没离开过手机。
据了解,本案原、被告都是“90后”男孩,原告李乐在出生两个月后因打针导致耳聋,被告张强为新疆某高校学生。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主审法官刘晓媛为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利用“微信+审判”的模式,在场人员人手一部手机,全程微信审理诉讼,被告未出席庭审。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乐上传了被告人张强所写的2300元欠条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李乐说,本来两人约定好在2015年古尔邦节前将钱还清,结果张强到现在都没有还钱。
取证后,法庭当庭宣判:被告张强支付原告李乐借款2300元,并支付利息50元。
办案法官刘晓媛介绍,之所以利用“微信庭审”,一方面考虑到请手语翻译,诉讼成本过高;另一方面,微信也方便法官和聋哑当事人直接交流沟通。今后遇到特殊案件,比如当事人残障、病重或远在外地不能到庭参加庭审,都可采用“微信庭审”。
(据《新疆都市报》)
■编后
在这个“互联网+”的时代里,法庭与微信“触电”,是一种创新,也是一种必然。
不仅是“微信庭审”,在互联网基础上,法院工作的创新内容其实很多,比如之前就出现过网上庭审、网上质证、网上立案、网上证据交换、网上执行、网上公开等多方面的改革新举措,不少地方法院做得有声有色,也获得了老百姓的认同。
其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即被要求运用互联网思维,努力建设公正、高效、廉洁、为民的现代化法院。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一次会议上也明确指出:“要运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拓展司法为民新领域、新渠道,推进诉讼服务中心信息平台建设,为群众提供更便捷、更低廉、更个性化的诉讼服务,让群众尽可能少跑路、少花钱、少受累。”
每个领域都要顺应时代前进的步伐,最严肃的司法也不例外。但值得注意的是,司法作为守护争议的最后防线,法院所进行的各类改革,都应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也只有在成熟的前提下推进适应新技术的创新,司法工作才能更接地气,才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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