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国企工作的衡阳女子石颖红在下岗后,找到了一份新工作。但在新公司上班约3个月时,原企业因为破产,按破产特殊政策给她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这样,石颖红“就不能享受到正常退休的工资待遇”,每月退休金不到400元。要养活自己和年幼女儿的石颖红因此在新公司尽心尽责。
不成想,在工作了8年后,她却遭新公司辞退。更糟糕的是,新公司以与其仅存在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予以经济赔偿。石颖红不服,诉至法院也被判败诉。
近日,一直觉得委屈的石颖红致电今日女报/凤网,依然表示不解:“难道下岗、退休人员再就业,就不受‘劳动法’保护吗?无故辞退就不能获得经济赔偿吗?”今日女报/凤网记者随后进行了深入了解。
【案例】
被迫提前退休的她再就业遭辞退,想要赔偿金却未果
过去四年里,衡阳耒阳市52岁的女子石颖红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曾数十次辗转于当地法院和律师事务所,只是,最终的结果却不如人意。2013年11月12日和2014年3月10日,耒阳市人民法院、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官司一败再败。“我只想拿回我的工资和赔偿,为什么就这么难?”
事情还得从1998年说起。
石颖红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她曾在耒阳市原湘煤六处工作,不过,从1998年起,由于企业效益连连下滑致使员工不得不分流下岗,她也成了下岗职工中的一员。
下岗后,为了维持家里的正常开销,石颖红曾先后在耒阳市多家大药房打工,但由于经验不足,这些工作都没做长久。
2004年8月,刚刚迈入不惑之年的石颖红觉得自己终于迎来了事业的“第二春”——经朋友介绍,石颖红成功应聘到耒阳市某公司做业务员。
“一周上6天班,每天工作超12小时,月收入却不足3000元。”石颖红告诉记者,“在新公司日复一日超负荷的工作让我时常感到身心俱疲。说实话,刚进公司两个月里,曾几次有过辞职的念头。”然而,考虑到自己年纪不小、求职不易,加之生活开销大,石颖红很是犹豫。
就在石颖红应聘到新公司的第三个月,一场突来的变故让她彻底打消了“再度跳槽”的想法。
2004年11月5日,石颖红接到了原企业发来的通知——由于企业亏损严重,将要破产,为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原湘煤六处给当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石颖红按破产特殊政策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
这一变故对石颖红来说无疑是灾难性的:“这意味着我将不能享受到正常退休的工资待遇。”之后,石颖红每月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退休金只有300多元,而单亲的她还要养育一个年幼的女儿。
然而,这笔退休金对于家境窘迫的石颖红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因此,尽管新公司的工作依然辛苦,石颖红却愈加珍惜。
石颖红告诉记者:“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因为对无故扣罚的100元钱不满,我被公司辞退了。坚持做了8年的工作丢了。”
2011年3月2日,石颖红意外发现新公司业务部经理杨阳(化名)无故扣罚了她100元岗位工资,“我去找对方讨说法,却遭到了殴打,全身多处受伤”。几天后,当地公安机关将打人者杨阳执行行政拘留。
更出乎石颖红意料的是,就在事发23天后,还在卧床疗养的她接到新公司总经理林安(化名)打来的电话,通知她:从明天起,不用来上班了。
稀里糊涂就丢了工作,石颖红心有不甘。她在出院当天就赶往新公司询问原因,答案却让她感到震惊:“他们说我和干部发生矛盾,虽然是对方打人不对,但考虑到事情给公司带来了不好的影响,才决定开除我。”
“无故辞退补偿金、每周六加班工资、补缴8年的社会保险费用……”这是自感走投无路的石颖红想要拿回的“属于自己的这些钱”。但是,新公司以“石颖红系原湘煤六处职工,只与原湘煤六处形成劳动关系,不能再与其他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为由,认为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拒绝了她所有的要求。
石颖红认为,自己进入公司的8年时间里,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她一直按照公司的作业标准工作,且工作内容属于公司的业务范围,并接受公司的检查和监督。“公司每月都按时支付我固定的劳动报酬,各种奖金也有发放,而且也交纳了个人所得税。”在她看来,自己与公司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事实劳动关系。
2012年2月21日,多次讨说法无果后,万般无奈的石颖红只得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虽然劳动仲裁提议新公司给予石颖红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新公司不服,诉之法院。随后的两场官司,石颖红都遭遇败诉。记者从石颖红提供的(2014)衡中法民三终字第15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看到,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上诉人(指石颖红——编者注)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
虽然这个判决是终审判决,但石颖红依然不服,她认为:“我办理的是特殊提前退休手续,并没有享受正常退休的工资待遇,与工作了8年的新公司属于劳动关系,应该享受辞退的经济补偿。”
【律师说法】
享有退休金的人员再就业属劳务关系,应按《合同法》维权
程建宏(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虽然,石颖红当时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为原用人单位破产,她也享受了退休待遇,并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了退休金,所以,她和新公司形成的只能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由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合同法》调整,而不受《劳动法》调整。
至于石颖红提出要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款、加班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均属于《劳动法》赋予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权利,并不是劳务关系中劳务人员应享有的权利。所以,石颖红提出的要求从法律角度上讲,没有足够的法律法规能给予支持。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不管是下岗职工或退休职工再就业,用人单位都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至于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可以在合同中详细写明并告知对方。从本案来看,如果新公司在石颖红工作8年间都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涉嫌违法。
“像石颖红这样的特殊劳动者可以享有按劳动关系处理的特殊待遇”
杨文(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司法解释的这条规定赋予像石颖红这样的特殊劳动者可以按劳动关系处理的特殊待遇。
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评判标准,是劳动者有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报酬的劳动,有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该劳动者。从本案来看,石颖红虽未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关系也应受《劳动法》的保护。如果该私企在无法定理由情形下无故辞退石颖红,不能因石颖红存在双重劳动关系而拒绝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链接
江苏常州市退休人员返聘遇尴尬
江苏省常州市李师傅2013年退休后应聘到一家公司干起了老本行——会计。因为待遇较为丰厚,李师傅没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李师傅收到老板的辞退通知。他到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却被告知公司不用支付他经济补偿金,这是因为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合同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不适用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据2014年2月20日 新华网常州频道)
下岗女工再就业遭无故辞退 获赔2万余元
湖南省新邵县某厂职工康女士下岗后到新邵县某服装超市上班,工作了2年5个月后,被超市老板许某于2015年3月15日口头辞退。
2015年6月,新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该案,认为双方虽然没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被申请人(某超市)在申请人康女士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无故口头解除了和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且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购买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最终,判决服装超市老板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养老保险损失、失业保险损失、所欠工资共计2万余元给康女士。(据2015年7月17日《邵阳新闻网》)
编后
法院按照相关的司法解释,认定石颖红和新公司之间应按劳务关系对待。而在石颖红看来,她被迫提前退休,退休金不到400元,难以养活自己和年幼的女儿,如果新公司不按《劳动法》来认可与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她感觉非常委屈。读者朋友们,您如果对此有话要说,可到今日女报的官方微信、头条号、微博留言,或致电0731-82333611发表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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