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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知识专栏
新闻作者:主办:湖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5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屠夫“四招”敛财3.35亿元——浙江丽水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屠夫出身的张某某,虽然只有初中文化程度,但他制造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称为浙江丽水非法集资第一案。
  张某某,担任过位于丽水市区相对富裕的灯塔村党总支书记,是丽水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永新县丽新龙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景德镇名人岛置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董事长,市、区两级人大代表。
  他凭借身上的光环,在2002年至2006年4月期间,以投资开发水电站、入股房地产等名义,以借款、入股的形式,按月息15‰-20‰不等支付利息或者分红,单独或伙同其妻子金某某及公司经理叶某某,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690人、3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3.35亿元,至案发时仅偿还了842万元。
  2006年4月10日,叶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至此,持续时间长达三年多的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浮出水面。5月8日和6月14日,张某某夫妻被丽水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07年6月18日,法院审理后认为, 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同案犯叶某某、金某某也受到相应的惩处。
  “你想他的利, 他想你的本。”高额利息只是为获取钱财设计的一个漂亮的诱饵。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称为丽水非法集资第一案,但在丽水市,它并不是孤立的个案,随后几年中,丽水资本市场连续爆发多起非法集资案件,集资者锒铛入狱,参与者血本无归。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案件,其手法不同、承载的法律后果可能不同、最后处置的途径也不同,但对于集资户来说有一点是相同的: 都要承担风险。
  (摘自《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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