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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知识专栏
新闻作者:主办:湖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2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伸向熟人的黑手——新疆某科技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重庆有句方言叫:“门扪门,麻熟人。”意思是骗子专门哄骗熟人。2007年发生的新疆某科技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就是一个典型。刘某某,2005年底在互联网上发现陕西省某公司推介“年产15000吨复合无铅汽油”项目,认为这是一个赚钱的好机会,于是找到田某某等人,注册成立了某科技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规定投资起点为1万元,投资期限分一年期、两年期和三年期,回报率分别为8%、10%和12%。2007年2月,公司资金链断裂,非法吸纳的约900万元资金除用于公司经营,支付投资人短期回报外,其余资金被挥霍一空。本案300多名受骗人中有许多是刘某某的熟人。2010年10月25日,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田某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摘自《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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