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 “黑户”问题由来已久,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的“盲点”。国务院办公厅14日印发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日前,公安部、民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情况及做好政策衔接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申请落户 派出所将有专人受理
据介绍,为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公安部将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摸清本地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公安派出所确定专人受理群众落户申请,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规范审批程序,需要调查核实的,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核实,尽快办理户口登记。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让落户群众尽快领到居民身份证。
义务教育 可先入学再登记户口
新登记户口人员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受教育权。对于无户口或暂未办理户口登记的适龄儿童少年,教育部门和学校不能因为无户口、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理由拒绝接收入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住的新登记户口和暂无户口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情况,“一人一案”做好工作,立即安排就近入学,必要时,可以先入学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学校对于新登记户口、暂无户口学生与其他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社会保障 养老医保将同享待遇
就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的社保待遇问题,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养老保险方面,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已经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均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规定参加并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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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类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如何办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向助产机构或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凭《收养登记证》、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过期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其他无户口人员
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摘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