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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知识专栏
新闻作者:湖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2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没有天鹅的“天鹅湖”——广东连山天鹅湖管理区集资诈骗案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风景秀美、水力资源丰富,却被一群犯罪分子利用,虚拟天鹅湖水库旅游和水力资源发电两个项目,招摇撞骗。
  韦某某是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侨务办公室一名干部。2011年10月,他与人合作开发该县福堂镇天鹅湖水库旅游资源,获连山县有关部门同意立项。不久,韦某某找来陈某合作。
  陈某策划成立了连山天鹅湖生态旅游管理区,在广州设立办事处疯狂“招商引资”,把天鹅湖管理区土地以每亩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租给投资者,承诺支付8%、10%、25%、30%不等的高额回报。2002年3月至2003年9月,陈某、韦某某等人采用上述欺骗手段在广州向499名投资人集资近3000万元,实际投入天鹅湖景区建设的只有470多万元。
  此外,陈某等人仿照天鹅湖旅游集资模式,炮制了水力发电项目,2002年11月至2003年9月,共向806名投资人非法集资3640多万元,仅有约1215万元投入电站建设,另支付客户投资回报200余万元。2003年6月,陈某获悉公安机关将介入调查,便指使韦某某、虞某某等人制造假账、虚列支出3311万元,掩盖非法分占集资款的真相。
  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重审后,2010年12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陈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韦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也获得相应处罚。
  (摘自《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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