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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儿子前儿媳索要“带孙费”
新闻作者:本报整理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0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在中国传统观念里,爷爷奶奶带孙子,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很多时候,老人不仅要带孙子,甚至还要自掏腰包养孙子,遇到不讲理的儿子媳妇,孩子出了什么问题还得承受子女的种种埋怨。这几年,索要带孙费的报道时有见诸报端,但真正打官司的少之又少。
  2015年5月5日,广西陆川县56岁的杨金美就将儿子潘帆和前儿媳方晴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两人支付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30日她抚养两个孙女所支出的33600元“带孙费”。
  老人称儿子媳妇一回家就玩手机,孩子一吵闹就嫌烦,虽然他们没有在经济上啃老,但在履行抚养子女的责任方面存在实际的“家务啃老”行为。
  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杨金美向法官阐述了她上诉的原因:“我虽然是两个孩子的奶奶,但没有抚养两个孩子的义务,也不是他们的监护人,我只希望通过这场官司,让儿子和前儿媳知道抚养子女是他们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年轻人不应该有老人就该带孙子的观念,也应该认可我们老人付出的劳动。给付‘带孙费’既是对我劳动的尊重,更是一种知恩图报的表现。”
  方晴却辩称:“原告是我的前婆婆,她确实一直帮带孩子,可作为孩子的奶奶,照顾孩子也是应该的,如果这都要给钱,那是不是天底下所有亲人之间的照顾和帮助都要和利益挂钩?如果我给了钱,以后孩子出了问题,我是不是可以向其追责?”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小孩的爷爷奶奶(即祖父母)或外公外婆(即外祖父母)对自己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并没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还认为,老人向子女收取“带孙费”是合法的。依照《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2015年7月14日,陆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结合两个孩子的实际需要、生活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情确定潘帆、方晴每月共负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1000元。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共计24000元,每人承担12000元,判潘帆、方晴各支付12000元“带孙费”给杨金美。
  (10月18日《成都商报》)
  
■凤眼时评
  
索要“带孙费”更是亲情教育
  文/郭文斌
  爷爷奶奶带孙子,虽然是中国的传统做法,但并非其责任,可许多时候,往往成为一项必须要完成的“任务”,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这让老人纠结。很多时候,老人们不仅要带孙子,甚至还要自掏腰包养孙子,遇到不讲理的儿子媳妇,孩子出了什么问题还得承受子女的种种埋怨。虽然老人索要“带孙费”有点不近人情,似乎有伤亲情,但多是被逼无奈才会索要的。如果儿女能够通情达理,想必老人不会索要“带孙费”,更不会打官司索要。
  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小孩的爷爷奶奶(即祖父母)或外公外婆(即外祖父母)对自己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并没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显然,老人向子女收取“带孙费”是合法的。只要老人愿意告状,官司准赢。
  让老人带孙,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在“啃老”,作为子女,应该充满感恩之情。可很多做子女的并没有感恩意识,相反,还认为父母就应该这么做,而且这边将孩子交给父母带,那边却是自己只知道玩手机。亲情如此淡薄,老人又如何受得了?一般情况下,老人身体健康允许,经济允许,都会主动带孙,如果儿媳主动承担一些带孩子的责任,老人是不可能会索要“带孙费”的,更不会为此打官司,正因为儿子已经丢失了亲情,无视老人的存在了,才会使老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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