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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知识专栏
新闻作者:主办:湖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09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自制存单吸储,15人同被判刑
  像银行一样的营业柜台,像银行一样的存单,却能拿着比银行更高的利率,这样的公司谁不爱呢?可一旦真爱,就上当了!
  2009年10月,被告人陈松林设立投资有限公司,并任董事长。2009年11月至2012年3月,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的批准下,陈松林在公司设立营业窗口,通过公布利率、对外宣传的方式,以高于银行利率定期还本付息的承诺,制作信托单、存单、活期存折等方式吸引存款,经营金融业务,向社会非法吸收资金。同时,招聘吸储员,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的吸储任务。
  为扩大吸储规模和范围,陈松林于2010年1月起在各地陆续设立五家分公司或合作社,聘用被告人谢云海、冯建平、陈照君等为分公司实际负责人,采取上述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截止案发,松林公司及其分公司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2324人,金额8175万余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37万余元。
  大丰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松林、陈必时等1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系共同犯罪,陈松林系主犯,被告人陈必时等14人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7月判处被告人陈松林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陈必时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其他案犯也分别被判处二年九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十万至二万元不等罚金;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赃。  (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3日发布的《全省法院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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