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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回7个月“库存车”,车主“很受伤”
新闻作者: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9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家住长沙县星沙镇的33岁张志明不久前买了辆新车,可直到现在总开心不起来,因为“被汽车4S店骗了”——27万元买的丰田凯美瑞轿车顶配版竟然是一辆放在仓库7个月之久的“库存车”。
  何为“库存车”?“库存车”有什么不好?9月23日,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就此展开了调查。
  
★车主投诉
  
“27万买了别人不要的‘库存车’”
  8月底,张志明在离家不远的长沙中南汽车世界的广汽丰田长威中南店看车。
  “当时,店里正在对2015款2.0S凌动版丰田凯美瑞轿车进行促销。”张志明在试驾后,相中了顶配版,当场就交了5000元定金,第二天就付完剩余的27万元提车回家。没想到,新车开回家不到三天,张志明的几个车友“说我被‘坑’了,买了别人不要的‘库存车’。”原来,车友发现该车的出厂日期是今年1月。“朋友说,新车销售日期减去出厂日期后如果超过3个月就属于‘库存车’。”
  当天,懂行的车友进一步检查发现:“汽车内部的部分油路出现了沉积,电源路有受潮或老化问题。”张志明感到非常窝火:“销售员从头到尾都没告诉过我是‘库存车’,如果我知道,绝对不会买。”
  
★4S店
  
每年都有“库存车”销售任务
  张志明所述是否属实?9月23日上午,记者前往长沙中南汽车世界,在广汽丰田长威中南店见到了其销售经理罗敏(化名)。“我们这款车是最新款,但因为汽车生产出来后从厂里经由上海,再转到长沙,光运输就要花很长时间。”罗敏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现在很多轿车,特别是海外进口的中档轿车,很多都是“库存车”,时间最长甚至超过一年。“其实我们也不想卖‘库存车’,因为即便卖出去,所得的提成也和新车一样。但每年都有‘库存车’的销售任务,所以不得不优先售卖它们。”
  至于张志明所述的经销商隐瞒“库存车”真相一事,罗敏没有给予正面回答。他解释称:“我们在他提车前曾提醒过他要仔细检查车况,如果事后出现问题,概不负责。另外,也赠送他很多东西,原本要交7000元定金,也减了2000元。”
  “那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经销商并未向客户说明‘库存车’一事?”面对记者的追问,罗敏以“马上要开例会”为由,快步离开现场。
  
★汽车行家
  
“库存车”质量与新车存在差距
  “车不怕开就怕放。”湖南宝马会车友俱乐部汽修师张涛告诉记者,“库存车”在质量上确实与新车存在一定差距。“通常,汽车行驶一定距离后或每隔三五个月都需要常规保养。‘库存车’出厂后虽然没有行驶,但已放置了一段时间,由于保存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其外观必然会有所损耗,其内部部件也容易发生各种问题。一般来说,存放时间越长,越容易出现问题。”
  张涛提醒,识别车辆是否为“库存车”的重要依据就是发动机上的生产日期。此外,一般车辆从厂家运抵4S店、从4S店仓库移至展厅、4S店交付车主的过程要做三次“体检”,每一次都有一张“体检表”。消费者可通过这三张表,了解汽车的状况。“发现是‘库存车’后,消费者可以提出,甚至拒绝购买。”
  
★省消协
  
压仓超3个月即为“库存车”
  湖南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李镜亮告诉记者,汽车业内确实有“库存车”一说,“它一般是指出厂后超过3个月还没有销售出去的汽车。正常情况下,新车从出厂到卖出不超过两个月。”李镜亮表示,解决“库存车”的消费纠纷,一方面,需要依靠经销商诚信经营,如实告知车辆生产日期等基本情况;另一方面,消费者也需要通过自己的判断去了解车辆情况。
  
律师说法>>
  
购车时未被告知,可要求三倍赔偿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潘煜程表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如果经销商在出售车辆时没有告知消费者车辆的真实情况,如果该车为事故车、库存车、二手车等等,便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基于此,张志明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与广汽丰田长威中南店解除车辆买卖合同关系。
  潘煜程说,如果张志明能证明经销商售卖汽车或者提供服务时存在有欺诈行为,且购车时该店并未告知“库存车”这一情况,那么该店则需赔偿他三倍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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