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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15年09月18日> > 总第2573期 > a05 > 新闻内容
新食品法下的“秘制者”
新闻作者:文、图: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8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接A04版)
  不过,记者发现,为了让生意能实现二次运营,不少无证店家选择转移售卖阵地——微信朋友圈。“听说,微信个人账号在朋友圈售卖美食不受证照约束。”因此,在网店被关闭前,他们大多会写上类似于这种“自我介绍”的标语,好与顾客继续建立联系。
  服务 美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为消费者的安全“保驾”
  “消费者使用美团外卖,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通过在线等方式提交医疗证明等相关材料后,即可获得众安保险的赔付。”面对即将实施的“新食安法”,不少外卖平台已经行动起来。记者从美团外卖了解到,该公司携手保险公司为美团外卖的在线商家提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看到,参加保险的商家会在页面上显示“保”字样,表示已经参与了保险赔付活动。除了购买保险之外,“饿了么”、“美团外卖”、“百度”等几家在线外卖订餐平台还加强了对入驻商家的证照审核,记者发现部分无证照餐饮商家已经处于歇业状态。
  
■微信平台
  
现状 个人账号售卖不受监管,朋友却渐渐疏远
  “你看,她每天发布的商品信息至少有七八条。”陈浩鹏(化名)称,好友刷屏式地发布商品信息,着实令人烦厌,前段时间实在是看不下去了,就把她给拉黑了。陈浩鹏所说的她,就是家住邵阳市隆回县的27岁女士杨爱妮(化名)。
  原来,因为怀孕,闲来无事的杨爱妮在朋友圈里卖起了自制柠檬固元膏。自制的各种果膏只要通过微信下单,就可同城收货,然后完成交易。不过,杨爱妮也承认自己无法保证自制果膏的安全和卫生。对此,她如是解释:“来咨询的一般都是通过朋友介绍的客户或者回头客,食品完全是自己凭良心做,要说监管,还真没有。”
  不过,杨爱妮这样的想法似乎并没有得到朋友的认可。“在朋友圈里卖东西,实际上是在透支自己的诚信。”杨爱妮的朋友李女士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也许通过朋友圈,朋友能赚不少钱,但这种营销模式让“朋友”两个字,沾染上了让人无法接受的铜臭味。“有一次碍于情面,为她转发了几条商品信息,后来我的不少朋友都选择了购买,可只有一个从小就在一起的哥们告诉我,东西的质量实在太差。一次简单的转发,简直就把我的人品转没了。”
  “其实,我已经发觉一些要好的朋友开始屏蔽我的微信了。”就在前不久的一次同学聚会中,杨爱妮就发现了这个问题。这不,在过去的一周里,她明显减少了每天在朋友圈中发布的商品信息,并建立了专门的果膏售卖微信群。“以后发布的产品信息会渐渐转移到这个群里,有兴趣的朋友就可以和我私聊购买。这样,就不用在朋友圈中刷屏了。”
  虽然说朋友们对杨爱妮的微商之路并不看好,但她自己却依旧觉得前景还不错。尤其是对于将要实施的“新食安法”,很多商家都表示出深深的担忧,杨爱妮却多少有点偷着乐——新的法规不会对微信个人账号进行监管,她的生意丝毫不受影响。
  
监管 微信:加V公众号须认证,个人公众号暂不受监管
  9月8日下午,记者从微信认证处了解到,加“V”的商家都是完成了微信认证的,腾讯对微信公众账号申请主体进行了主体合法性审核及相关权利资质的审核。随后,记者打开一家加了“V”的公众号看到,该企业的全称、工商执照注册号码、经营单位、企业类型、企业成立时间、营业期限等均可查到。而对于没有经过V认证的个人公众号,因为不在“新食安法”的监管之列,所以微信暂时没有出台监管措施。
  
■部门说法
  
食品药品监管局:自制食品店家须持证售卖,违法将追责
  生产食品必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营业执照、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件。如果自制食品的店家不具备上述证件,就不具备相关生产资格。而按照“新食安法”的规定,所有网络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许可、备案所在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不能确认网络食品经营者所在地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另外,所有网络食品经营店必须经过强制性实地检验,合格之后且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贴有相关标签,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是禁止销售的。如果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后,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等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谭永安
  
工商局:网络食品经营者可在自家住房注册登记
  一般来说,只要是经营活动,都应该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线上或是线下,只是销售方式的不同。而对于网络销售行为,从国家层面上讲,以鼓励为主,网店的工商登记注册采取的是自愿登记的方式,如果相关网店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意愿,工商部门会为其办理营业执照。至于一些自制食品网络经营者所关心的经营场所的问题,其实,在商事制度改革后,已经放宽了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有限放开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也就是说,这些自制食品网络经营者在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在不扰民的前提下,可以用自家住房进行登记注册。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欧阳志刚
  
消费者协会:自制食品隐患多,网购须谨慎
  网上的自制食品,由于大部分没有具体生产地址,有的更是在家里制作的,而且相当比例的自制食品是属于异地制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给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带来困难。再加上这些卖家大多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其销售的食品虽然属于流通领域,但其货源、生产、储存到运输等各个环节均不在有效监管范围之内,这使得消费者的安全隐患和风险也不断加大。需要提醒的是,因为网上销售食品门槛低,导致很多有质量问题的食品混杂其中。再加上信息不对称,很多卖家身处异地,这给消费者网购食品的维权带来了难度,因此网购自制食品须谨慎。
  最后,我觉得利用微信、网店销售自制食品的店主必须要加强自我监督,最重要的是要保证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而对于消费者,也需要提高自身安全意识,注意保存交易过程中的所有凭证,比如购货凭证、卖家真实的联系方式、交易记录等,万一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加强监督与管理。
  ——湖南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 李镜亮
  
■编后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也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健康,正因为如此,它历来备受关注。而在互联网+大行其道之时,各种自制食品也开始在网络上呈现井喷的发展态势。“互联网+自制食品”,确实从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也为不少人提供了一个创业的渠道。但是,不同于实体店,这些在网络上售卖的自制食品由于准入门槛低、缺乏相应的监管、事后维权难等问题,也可能会损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食品安全法》要求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持证经营(农产品除外),同时平台负有审核经营者证照的责任。这一规定的提出,正如文中所报道的那样,会对“三无”网店带来较大的影响,甚至会导致其从此停业。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该政策将会带来的一系列积极的变化,要求网络平台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从而促使网店办理相关的证件,也就有利于政府部门的监管。“食品安全无小事”,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便捷服务的同时,当然也更需要安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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