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7时50分许,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北京路祥瑞府邸小区发生一起高空坠落避孕套事件,导致一辆轿车前风挡玻璃破损。
据受损车主刘某介绍,13日早上,他接到楼下洗车行老板的电话称,刘某停在洗车行门前的雪佛兰轿车前风挡玻璃被高空坠物砸坏了。等刘某下楼一看,他的雪佛兰轿车前风挡玻璃副驾驶一侧被砸出一个直径约30厘米的椭圆形“蜘蛛网”,破损的车玻璃周围有类似于水的液体,车玻璃附近有一个破碎的避孕套。
记者在刘明停车附近的监控录像中看到,13日7时53分10秒左右,一个球状物瞬间从空中坠落并砸在刘某轿车前风挡玻璃副驾驶位置。眨眼间,球状物破碎,球内有类似水的液体溅出,同时,被砸的轿车风挡玻璃发生破裂。
据了解,刘某停车位置一旁的居民楼共有22层。事发后,辖区民警和物业工作人员在寻访调查中没有找到扔物品的行为人,车主刘某只能先自行修车。
■律师说法
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
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龚晓洪律师:针对高空抛物,我国《侵权责任法》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八十七条规定指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一规定就明确了责任,使之前很多因高空抛物伤人而找不到具体侵权责任人的民事案件终于有法可依了。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受害人补偿。这也意味着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
不过,如果建筑物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当时不在住所内,或者证明被告所处的位置不可能造成抛物致原告损害等情况,就可以免除责任。
■相关案例
天降酒瓶砸残人 19住户成被告
天降酒瓶,砸残外来工,如果找不到肇事者,是不是整幢楼的住户都要赔?
龚晓洪律师介绍,之前,他曾代理过一起这样的高空抛物伤人案。就因为一个酒瓶,湖里区上湖社的19户人家,都站到了被告席上。
原来,外来工罗小姐在楼下洗菜时,楼上突然飞下一个酒瓶,酒瓶落地砸碎后,溅起的碎片击中罗梅芳眼睛,她左眼当场出血。送医治疗后,她被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几乎失明。辖区派出所经过调查之后,确定事发时飞落酒瓶的出租房里共有19户人家有住户在家,但无法确定肇事者。出事后,罗小姐已经无法工作,夫妻俩的生活陷入了困境。
事后,罗小姐将事发时在场的19户人家和房东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连带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终,法院判决要求19户居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报综合)
■凤眼时评
天降避孕套,引发的管理难题
文/乔志峰
轿车被天降避孕套砸坏,即使找不到责任人,车主还有另一个选择。《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他可以起诉该居民楼的相应住户,由其共同承担损失责任。
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是,有时候这个“武器”也是把双刃剑。修一下车,或许只需千八百元,将几十户住户全部告上法庭,耗时费力不说,今后可能还要这小区生活,都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邻居,真的值得吗?另外,还有一个一直以来颇有争议的问题:让那些无辜者为此“连坐”承担责任,公平吗?
实际上,《侵权责任法》第87条设立的初衷是两个,一是救济,二是预防。“天降避孕套”砸坏的是车辆,而现实中花盆、烟灰缸砸出人命的事情也并不罕见。如果没有相应的救济机制,受害人及其家属怎么办?有了“连坐”的规定,就能够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同时也能让更多的人对高空抛物的劣行给予监督和揭发,最大限度地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社会不断发展,高楼大厦越来越多,高空坠物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城市公害,威胁着市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据调查,高空坠物已经成为城市中仅次于交通肇事的伤人行为。但由于高空抛物的隐蔽性和突发性,具有一定的管理难度。为了确保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必须对此引起足够重视,并拿出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来。
除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还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日常防护,小区物业和负责治安的部门通过日常巡逻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现在很多地方都安装了摄像头,要充分发挥其监控作用,一旦出事可以通过调取监控视频来锁定责任人;二是对高空抛物以“危害公共安全”论处。现行法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要承担刑责,应将高空抛物明确归入“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之内。唯有法治的力量,方能破解高空抛物这一日渐凸显的管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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