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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15年01月13日> > 总第2504期 > a06 > 新闻内容
遭公司用新政“变相辞退”该怎么办
新闻作者:文: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3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用人单位想要辞退员工,不直接说明,却不断找员工的茬,或是降薪,或是给他们的工作设限……想尽办法,只为让员工“主动辞职”。
  而让这些用人单位煞费苦心的原因,是自2008年开始,我国实行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按一定的标准补偿劳动者。但在此之前,用人单位是无需为此支付补偿金的。对于这样的转变,不少单位得了“适应困难症”,便想着法子玩起了“变相辞退”。
  在长沙市开福区的天健芙蓉盛世小区里,当了6年保安的张康(化名)如今就遭遇了这份尴尬。
  
■现象
  
保安:公司新政,实为“变相辞退”
  今年48岁的张康已经在长沙市开福区天健芙蓉盛世小区当了6年保安。1月7日,他照常上班,心里却没了往日的踏实。因为这些天,“维权”已经成了张康和小区其他十多名年长的保安的主要目标。
  “小区的物业公司从去年开始实行体制改革,一个多月前,公司通过外包的方式从深圳引进了一家安保公司,招来一批年轻保安。现在,这些新进的保安基本上已经全部接替了我们的岗位。”工作多年,岗位突然被人接替,张康本就一肚子火,但物业公司随后采取的一系列“新措施”就更让他气愤了。
  张康表示,自去年12月20日起,小区物业公司便规定“要提前一小时上班,延迟一小时下班”。尽管新老员工都要执行这项规定,但张康却认为这是物业公司在挤兑老员工。
  “我工作6年来,物业公司从来没有过这样的规定。”如今,张康不光要在没有加班费的情况下多工作两个小时,做的事还比以前更多了:“除了站岗,我们还被安排去疏通管道或者清理垃圾,这些原本都不是我们干的活。”
  除了加班,公司的另一项新规也让张康等人不满。从事保安工作已有3年的陈有明(化名)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小区老一批的保安共有19人,其中年纪大的已近六旬。值班室没有烤火炉,也没有凳子,都得自己买,但至少往年冬天,公司都会发放防寒服,“但到了今年,公司却要求我们自费购买公司订制的防寒服,不得穿自己的棉衣,一旦发现,就要扣钱”。
  物业公司在小区有保安的前提下还引进新保安,如今又紧锣密鼓地实施一系列让老员工不满的“新规定”,这让张康等人有了不好的预感:“莫非公司是想辞退我们,加上我们这一批人都还在劳动合同期内,他们不愿意为此支付违约补偿金,所以才想通过这些措施变相逼我们主动离职?”
  有了这种质疑,陈有明等人便想去找物业公司的领导“讨个说法”。但就在反映情况后没几天,他们就在公司的全体员工大会上被公开批评,“还说我们是地痞流氓,叫我们做得了就做,做不了就滚。”陈有明说。
  
物业:新人、新政并非针对老员工
  对张康、陈有明等人的质疑,小区的物业公司却并不认同。
  1月8日,小区物业公司一名刘姓负责人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之所以要招新保安,是因为小区业主对小区的安保工作不满意,“去年6月开始,公司就组织保安进行培训,但培训效果始终不尽如人意,所以我们才在去年12月引进新的安保公司”。
  这名负责人也否认目前公司实施的新规定是为了“逼老一批保安主动离职”。“我们的新规定是面向所有人的,并非针对老员工。而且公司在去年12月初开会时就已经公开说了,我们保留的岗位将交给培训合格的人员来做,我们也没有跟任何一名老员工说过‘你不行,你必须走’类似的话。”而之所以规定“提前上班、推迟下班”,这名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为了让保安对小区的消防措施进行更细致的检查,“这些都是保安的份内事”。
  “还有,我们今年确实没有给每名保安都配备防寒服,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已经给每个保安岗位配备了防寒服。”该负责人说,目前小区共有13个保安岗位,公司配备了15件大衣,保安们在站岗时可以穿公司的大衣,下班再穿回自己的衣服。“至于不穿订购的防寒服就会被扣钱的说法,我觉得即便存在,也是某个主管的个人行为,物业公司并未这样规定。”
  对于这样的解释,张康等人并不接受:“防寒服按岗位配备,意味着我们只有在站岗时才能穿公司的防寒服,但我们还要负责小区巡逻,物业公司说为了正规化管理,巡逻时也必须穿统一的防寒服。这不还是在逼我们必须出钱买一套吗?”
  就在记者采访完的第二天,张康致电今日女报/凤网记者称,物业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已于1月9日对老一批的保安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补偿,“等我们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再按正规解约流程对我们进行辞退”。
  
■声音
  张康等老员工与物业公司之间关于“变相辞退”的纠纷,其实源自于2008年1月起实行的新《劳动合同法》。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按一定的标准补偿劳动者。而一些公司为了避免支付这一赔偿金,便给员工的工作设置各种障碍,以此让员工“主动离职”。


  
公司“找茬”,只为免付赔偿金
  高成亮 (长沙市开福区劳动保障局监察大队队长)
  自2008年实施新《劳动合同法》以来,一些私营公司并不能很快适应其中的改变,导致变相辞退员工的现象频繁发生。
  所谓“变相辞退”,一般是指利用各方压力或使用各种办法故意刁难,迫使员工主动辞职,以此避免支付违约补偿金,节省公司支出。比如,如果公司想辞退某位仍在合同期的员工,便将这名员工调至较差的岗位,或是直接降低其薪资福利,甚至安排该员工去做“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长此以往,员工迫于压力便不得不主动提出辞职。
  而本文中的张康等保安,他们被强迫购买防寒服、公司提出“能做就做,不能做就滚”等,这在实际上已经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也是一种直接的变相辞退方式。
  
对“变相辞退”说不
  周瑛 (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如果在合同期内,员工无故被公司调岗或被要求遵守不合理规定,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员工可以拒绝并提出合理要求。因为企业要求员工“要么接受新岗位、遵守新规定,要么走人”的行为,本身就不符合规定。
  如果公司以员工不服从规定为由要将其辞退,员工可以与公司进行协商,协商失败后再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之后凭相关证据到劳动部门的仲裁委员会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举证难”成维权短板
  陈曙光(湖南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来说,如果员工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且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遭到公司解雇,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员工可以申请双倍赔偿。但我们也看到,诉诸法律所要耗费的时间与金钱对不少人来说都是不小的负担。
  另外,如果想要走法律途径维权,就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而类似于天健芙蓉盛世小区的保安们,由于他们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取证等了解不多,这也给他们通过法律维权造成很大困难。其实,“举证难”一直也是不少劳动纠纷案当事人难以维权成功的重要原因。
  
■链接
  
女工程师“被转岗”成保洁员
  江苏省金坛市的尹某自1994年起便在当地某光电公司担任品质工程师,从事质检工作,一做就是近20年。2011年起,公司与尹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普工,工作性质不变。2013年8月,尹某将孩子带到车间,公司认为其严重违反单位工作制度,对其作出处罚决定,并要求其暂时停工放假。2013年12月,公司决定让尹某做保洁员。尹某据理力争,但公司态度强硬。2014年1月16日,尹某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律师表示,2011年1月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资标准,单位对尹某多次调整岗位,均未征求当事人意见。尹某在工作中一直尽职尽责,2013年孩子生病在家无人照料,带到单位是无奈之举,也是第一次,情有可原。公司所谓的规章制度未经全体职工或者工会讨论协商,并未公示,由此作出的处罚决定牵强附会,是公司变相解雇尹某的方式之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条文规定,公司对尹某调动工作岗位的行为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公益律师请求认定变更劳动合同无效,同时要求公司支付无理克扣尹某工资3000元。
  (据新华网)
  
网站女总编因怀孕“被辞职”
  2012年,在太平洋女性网担任总编辑的董小姐怀孕了。为不影响工作,董小姐当即将此事告知了其主管李某某。5天后,李某某找董小姐谈话,以其怀孕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要求她主动辞职。对此,董小姐予以拒绝。
  但就在董小姐与李某某谈完话的当天下午,她便发现自己用于办公的电脑打不开了。此后,公司又对董小姐实施了销门卡、注销内部邮箱帐号、停止公司内网使用权限等措施。没多久,董小姐获悉公司经理层已宣布自己“离职”。她随即致电公司首席运营官张某某,对方回答她:“你已正式向我提过辞职,我现在同意你辞职。”
  对此,董小姐大为气愤。原来,董小姐进入公司满一年时,因业绩非常突出,于是向公司提出涨薪,张某某一直没表态。此后,董小姐曾向张某某提辞职。之后,公司高层一直找她谈话挽留。于是,董小姐便发短信给上司同意留任。可没想到,得知她怀孕后,公司却蓄意把两件事混淆来规避辞退并驱赶孕妇的法律责任。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继承认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太平洋女性网的做法是违法的。同时,公司以之前提出辞职为由解除合同,如果董小姐有证据证明她同意留职,那么她之前提出的辞职就失效,公司宣布她离职,属于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
  (据《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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