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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通奸官员,不是庇护官员而是爱护家庭
新闻作者:张立美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6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文/张立美
22日,广州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梅河清介绍,广州近年也查处过男性、女性官员与人通奸情况,考虑避免影响家庭及子女,仅作一定范围通报。(12月23日《广州日报》)
官员不同于普通民众,官员要以更高的道德标准要求和约束自己。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能有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德”也是考核公务员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且,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要“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官员通奸,毫无疑问,属于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政纪处分,而不能只是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通奸官员,组织给予处分却不公开,隐藏通奸官员。站在公众角度,确实不太能接受隐藏通奸官员的做法,因为不公开通奸官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处分效果,对其他官员产生不了威慑力。从这个角度说,隐藏通奸官员是对通奸官员的一种庇护,不该遮遮掩掩。
然而,从法律角度说,通奸不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只是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一种不道德行为,属于个人私德不好,对公众和公共利益并没有产生危害,与公款吃喝等违规行为不一样,尤其是官员通奸的原因本身很复杂,并不能简单的认定为道德败坏和权利滥用。所以,不能追究通奸官员的法律责任,公众也不能过度消费通奸官员,应当给通奸官员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而不是一刀毙命。另一方面,正如纪检部门所言,官员通奸行为涉及到个人隐私信息,一旦公开,很容易对官员的家庭、子女产生负面影响,特别是很多通奸官员的子女还是正在上学的未成年人。从保护通奸官员的子女健康成长和治病救人角度说,隐藏通奸官员并不能算是对通奸官员的庇护,而是带有一种爱护。
再者,政纪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党纪处分也是内部组织行为,本来就是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从这点上说,公开通奸官员,虽然有利于增强威慑力,遏制官员通奸行为,但不公开通奸官员并不是违规做法。
总而言之,通奸官员虽然有错,但只要通奸行为不涉及权力滥用,没有损害公共权益,那么通奸官员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就该得到有效保护,对于他们的处分可以不公开,只是依法在内部给予处分,对他们的通奸行为予以警告,倒逼他们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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